那么在发达国家他有一个先例,多半标准是在法律的框架下制定的,但是在我国有一个特殊的国情,每次都会谈到中国特色的建设问题,我想信用体系建设也是一个中国特色。那么法律法规不可能制定怎么办呢?就是标准先行,在标准试用的基础上,再出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是我们大体的走向。所以在2005年5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了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工作组,是负责信用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去年又由工作组成立了委员会。我们将会继续推进像信用国家标准方面的一些研究,来支撑为我们信用行业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提出技术上的支撑。
主持人章政:他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技术标准。那么这个里面我想很多很多是跟我们市场化的程度,市场经济本身有关系。那么对于社会体制的关系,我想请再次请几位嘉宾发表一下意见。
童石军:我想对于WTO和国际上来讲,我们国家是一个信用的国家,但是到各个地的省市政府,政府是面向百姓的。我们宁波的镇海市的区委书记,他在构建诚信政府上有研究,这是一个了不起的党政官员。只有这样的强势,他有一个说法强势的政府可以带去强势的经济效果。如果说强势政府面对一个劣势群体又怎么看待这个问题呢?强势政府如果做出来的,我是一个信用的强势政府,那他和劣势群体的关系是一个非常和谐的关系,这个我觉得宁波走在政府诚信的前面,这个很了不起。
因为我们搞调研的时候看到一些官员,他们在这个问题上认为我好想不用遵守什么规则,或者是他认为有一些规则对于他来讲不怎么样。但是信用经济是一个政治经济,是一个法制经济,这是你的言行要符合规范。我觉得这个论坛很好,因为北大这一次的交流囊括了政府的信用在里面。我一直在探讨我们政府的信用,在市场经济走上我们不前进的过程中,他是取得主导。有很多人讲,他做自然人一定是运动员,他做政府的角度一定是裁判员。但是我觉得下一阶段如果信用体系建设,包括我们现在中介机构为什么感觉到为难,你们为难就是有些部门的信用信息不能共享,所造成的这几个障碍,你们感觉到很难。去年我跟我们信用技术标准,去年来了一个主任,我跟他谈了,我们信用的标准技术标准是国颁标准,这个实际上就是我们信用依据一个可靠的,能够全国执行的标准。因为我们现在全国都没有立法,大家都知道立法滞后,这是影响我们信用体系建设最大的障碍。当然了,我们现在不断地推进,就是回过头来看我们的标高,这个标高取得的成绩,在西方来讲,我们几年的功夫,我们超过了人家几十年。但是我们后来的十年,我们能不能够再赶上他几年甚至是几十年,那么我们就成功了。
主持人章政:童委员给我们提出了高瞻远瞩的方向。那么我们想问一下国家发改委信用专业委员会主任邹向群您有什么感言?
邹向群:我觉得是建立信用体系发展信用服务业是一个瓶颈,就是信用信息资源没有开放,没有共享,那么加工信用产品就没有原材料,所以所谓的诚信体系的识别,实现诚信机制的实行,都没有依据。那么信用信息开放,政府现在是一个首要的环节,因为现在有的专家也进行一些研究,就是整个的社会信息资源里面,政府的信用信息量占80%左右。虽然没有统计,但一般都这么说。那么政府在执行职能的过程里面,形成了政府的管理信息。再有就是一些企业、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当中形成了信用信息。那么这些东西没开放有一些已经开放了,上海已经制定了一些规定了,通过政府的规章形式你必须得开放。大家从全国来看,没有形成这个气候,因为信用信息不是一个局部,它是涉及到众多领域、众多部门、众多地区的这么一个系统工程。它必须全国范围、地区范围,大范围宽领域地采集加工信用信息。你这个信用产品才可以真正起到它应有的作用,所以现在需要开放信用信息。
国务院最近若干意见也提出来了,要开放信用信息。我觉得应该制定这些办法,一个制定法律,法律不行制定法规,法规不行制定规章。首先从最初级的开始,因为立法需要一个程序,但是我们国家的立法也有点过于繁琐。西方的一些改革,首先立法然后改革,立法当然得有时间,但是我们实践的信用信息从2002年到现在,也是5年了。好多先进地区已经走得很远了,问题是我们国家什么特点?部门、地方的利益格局很严重,就是国务院的若干意见搞了三年。反复、多次搞,现在反复搞。立法应该从实际出发,不成熟的时候有一个框架,就是首先要制定这些立法。立法规定什么呢?所有政府在执行职能的过程里面,企业经营的过程里面,除了国家机密都应该公布,而且是无偿的。
第二,有一部分的信息,一定是政府部门加工、增值的,这部分应该收费。但是收费不是自己规定收费,而且要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这样补偿他的行政成本。通过这个,那么把信息开放了。第二那么征信企业怎么使用这些信息也需要定规则,不是随便使用的,这个信息怎么加工、怎么传输,对哪个领域开放,那只能向相关人和经营单位的相关人员开放,不是整个都开放的,不能像报纸都公开的,这是根据需要的。
第三必须保护国家的机密,保护国家的经济安全,保护个人的隐私,保护商业机密。这样,信息既能够开放而且又有秩序,在这个方面立法应该成熟了,首先应该制定这个法。我们既然在“十一五”末期就要形成框架,你这个法律至少1、2年内基本规定就应该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