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7-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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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制建设,推进监管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把制度建设作为加强和改进监管的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工作,不断健全保险监管的制度体系。2002年对《保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2004年又启动了《保险法》的第二次修订工作。在现行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下,针对保险业发展和监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建立健全保险监管制度。2002年以来,在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保险业务监管和资金运用监管等方面,制定出台了32项部门规章和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初步奠定了依法经营和依法监管的法制基础。 完善监管手段,提高保险监管专业化水平。完善现场检查程序,规范检查行为,围绕保险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实施现场检查;认真开展保险业反商业贿赂工作;初步构建起非现场监管工作框架,建立保险市场运行分析制度,定期监测分析保险市场运行情况;构建保险监管统计信息共享平台,基本实现保险监管统计数据的标准化和集中化管理。 基本思路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险监管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坚持“速度、效益、诚信、规范”的原则,坚持科学监管、依法监管、有效监管,强化对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市场行为的监管,着力解决市场秩序和行业诚信的突出问题,防范化解保险业存在的风险隐患,切实加强监管体系建设,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促进我国保险业综合实力、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不断增强。 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强化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资本约束。增强偿付能力监管的科学性和约束力,充分发挥偿付能力监管在风险防范方面的核心作用,促进保险公司审慎、稳健经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在总结评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实施效果的基础上,制定更加全面和科学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形成符合我国保险业实际、能够有效控制风险的监管标准。督促保险公司采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方式,提高偿付能力。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加强业务质量和再保险安排的监管,提高偿付能力监管在分支机构层面的约束力。 加强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监管,将防范风险的关口前移。适应保险业发展和保险经营日趋复杂的形势,将监管关口逐步前移,从公司的决策机制和管理体制上着手防范风险。加快建立治理结构监管制度体系,制定规范保险公司章程、股权、董事会运作等方面的制度,增强治理结构监管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研究制定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加强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和培训,增强其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和完善治理结构的主动性。 改善市场行为监管,及时监测和化解市场运行风险。把市场行为监管作为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重要手段,切实加强和改善现场检查,加大对市场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偿付能力不足的重点公司、市场秩序较差的重点地区、违规行为较突出的重点业务集中进行现场检查,大力整治理赔难、销售误导等问题,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对管理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或者对分支机构管控不力、甚至纵容分支机构违规经营的公司,依法追究相关高管人员的管理责任;对影响比较恶劣、对行业形象破坏较大和市场违规比较集中的公司,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在媒体上予以披露。 注重资金运用监管,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坚持渠道放开、制度先行的原则,在不断拓宽资金运用渠道的同时,高度重视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确保保险资金安全。一是加强保险资金管理的制度建设。制定保险资金管理办法,发布保险资产管理监管办法,建立投资工具信用风险评级系统,制定保险资金运用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二是加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落实《关于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意见》,明确风险承担主体,落实风险管理责任。加快推进保险资金托管制度的实施,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透明度。三是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的现场检查。对重点公司进行全面检查,对中小公司有选择地进行检查,对保险机构的债券及债券回购等业务开展专项检查。 加强基础建设,不断提高保险监管效能。把监管基础建设作为提高保险监管能力和水平的重要环节,扎实加以推进。一是加强保险监管法制建设。牢固树立依法行政和依法监管的意识,建立健全覆盖面宽、可操作性强的保险监管法规和制度。定期对已发布的规章进行立法质量评估,建立重点规章实施的跟踪评估机制。二是研究推进分类监管。根据保险机构的业务特点、经营状况、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等,科学制定符合我国保险业发展特点的分类评价标准。三是提高统计管理和信息化水平。进一步完善统计制度和行业标准,理顺统计信息管理流程。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提高数据的真实性。落实“十一五”信息化规划,加强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来源:人民日报 信用中国 编辑:李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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