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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信用专题农村信用合作社
试论农村信用社改革中的产权问题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7-10-17 【◎在线投稿】
   [摘要] 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革农村信用社,就要明晰产权关系,明确股东对企业法人享有股权,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  
  关键词:产权 法人财产权 股权  
  当前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点是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理顺经营机制,遵循"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四自"原则,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建全农村信用社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充分发挥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产权问题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革农村信用社的核心和主要内容,也是建立合理科学、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自由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 
  产权 
  何为产权?有人认为,产权是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的,由所有制实现形式所决定的,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反映不同利益主体对某一财产的占有、支配和收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这包括三层含义:第一,资产的原始产权,也称为资产的所有权,指受法律确认和保护的经济利益主体对财产的排他性的归属关系,包括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第二,法人产权,即法人财产权,其中包括经营权,指企业法人对资产所有者授予经营的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是由法人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一种权利;第三,产权还指股权和债权,即在实行法人制度后,由于企业拥有对资产的法人所有权,致使原始产权转变为股权或债权,或称终极所有权,原始出资者能利用股东的各项权利对企业法人产生影响,但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 这种观点是当今比较流行的一种观点,其核心内容就是企业法人拥有法人财产权,而股东(出资者)拥有企业的终极所有权,企业法人拥有的只是形式上的所有权,且法人的所有权受制于股东的所有权。此观点为在法人财产权性质上采"双重结构说"。2003年9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农村商业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农村商业银行的股东以其所持股 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农村商业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此条规定即是持"双重结构说"。《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也作了类似的规定,亦持"双重结构说"。以上这些规定的根据为1994年《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按照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传统划分,我国的民法实际属于大陆法系,故而应遵循大陆法系民法的一般原则。按照大陆法系的一物一权原则,在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成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这样可明确物的归属,建立以所有权为上位物权的层次分明的物权体系。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权利。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一般性全面支配的最完全、最充分的物权,具有完全性、原始自物权性,其行使除受法律和当事人的约定限制外,不受其他非法干涉和限制。"双重结构说"实际认为在同一物上有两个所有权,且一所有权受另一所有权的限制。这种观点是违背"一物一权"原则和所有权本质的。"双重结构说"对法人的本质采法人拟制说,认为法人无意思能力,完全是由法律拟制的非实体存在的东西,并非权利义务的主体,故不能拥有财产所有权,而我国《民法通则》持法人实在说,承认法人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成为所有权的主体。"双重结构说"作为一个过渡性的学说虽暂时流行,但其缺乏法理基础,难以长存。 
  社会在发展变化,民法的权利体系也应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传统上,民法的权利体系包括物权、债权和人身权三大类型,后来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又出现了知识产权这一独立的权利类型。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出现"产权"这一新的权利类型也不无合理之处。笔者认为,产权是一种新的综合性的权利体系,其主要内容就是股权和法人财产权的结合。 
  法人财产权 
  对于法人财产权的性质,除"双重结构说"外,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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