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担保业作为经营信用的行业,以自身的信用增补被担保企业信用,对诚信的要求更高于其他行业。工程保证担保在我国属起步探索阶段,其制度设计的目的之一便是用经济手段解决建筑领域内信用缺失问题。通过建立工程担保行业信用体系,以担保业信用带动建筑工程业信用发展,以建筑工程业信用巩固担保业信用价值,可以起到分散风险、保证履约的作用,促进工程担保业长久良性发展。以下我将结合工程保证担保业在国内外的发展状况谈一谈工程保证担保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义,并对我国工程保证担保信用体系建设提出几点建议。
一、国内外工程保证担保业的发展状况
工程保证担保是担保业和建筑业发展相结合的产物。十九世纪晚期,美国建筑业进入迅猛发展时期,公共工程任务的开支大约占到联邦预算的20%以上。由于当时成为承包商不需要任何特殊的教育和经验背景,组建公司的成本也很低,所以大量不够资格的建筑公司在巨大的联邦工程预算出台以后,可以较容易地拿到业务,出现严重的低价竞争情形。导致的结果是工人工资、材料供应商、分包商的工程款得不到支付,公共工程失败的比率急剧上升,大量未完工的项目、未得到支付的分包商和供应商以及劣质工程留给了政府。为了促进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使其在加快速度的同时保持高质量,美国联邦政府在1865年确立专业保证担保公司制度后,便将保证担保运用到了工程领域。1894年,美国国会通过“赫德法案”,要求所有公共工程必须实行保证担保。自此,工程保证担保开始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进程。目前工程造价在10万美元以上的联邦政府工程均要求承建商提供100%的履约保证担保及付款保证担保,100多年来工程保证担保以其特有的方式,保证了美国建筑业快速健康的发展。
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工程保证担保起步较晚。到八十年代初,在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进行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工程保证担保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国际惯例之一被引入我国。随后建设主管部门逐步认识到工程保证担保制度作为一种经济手段在建筑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并逐步推动其在建筑市场中应用。随着我国建筑业的飞速发展和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显现,工程保证担保机制逐步在实践中推广。2004年8月,建设部出台《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规定要求工程建设合同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保证人应是我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北京市建委在2004年6月印发了《关于在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要求在2004年10月1日后“本市在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推行保证担保。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实行保证担保。”保证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等机构。目前在北京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提交业主支付保函和承包商履约保函。针对政府投资项目,北京市发改委2004年3月发布《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试行代建制,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提供工程概算投资10-30%的银行履约保函。
二、信用体系建设对发展我国工程保证担保业务的意义 在国外工程保证担保业务的开展是建立在完备的信用体系基础之上的。以美国为例,美国实行的是高保额有条件保函模式,工程担保机构在业务操作中采取以GIA
(General Indemnity Agreement) 协议为核心的承保模式。在该模式下,担保公司与承包商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为某一具体项目承保,而是一种紧密捆绑的关系。担保机构不仅仅针对项目,而是针对承包商整体进行全面考察,若认可承包商资信,则与其签订担保协议,给予承包商一定授信额度;同时以承包商公司的全部资产以及承包商股东等所有在担保协议上签字的人的个人财产作为索赔财产。承包商一旦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协议,就成为有担保的承包商,可以参与项目投标。若承包商在业界信誉较差,担保机构为规避风险不愿为其提供担保,得不到担保的承包商将无法参与投标,逐步被市场淘汰。所以在美式机制下,信誉是承包商生存的基础。
另一方面,担保公司作为工程保证担保的另一主体,应具备足够的信用及实力在开发商或承包商难以按工程合同履约时,承担履约或赔付责任。美国工程保证担保公司担保资格由财政部在T-list名单中确认,由于工程保证担保市场的风险性,担保公司进出担保市场频繁。从1982年到1996年,进出美国财政部名单的公司共计510家,在这15年间,这510家担保公司始终在财政部名单上的公司只有176家,仅占34.5%。美国财政部公布的担保公司名单在1984年最多,达到350个,随后年份均在300个左右徘徊。工程担保业的风险性要求担保公司具备较高的信用水平及足够的承保能力,若要保证工程担保业务的顺畅进行,对担保公司的信用评定非常重要。
三、目前我国工程保证担保业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的问题 目前我国工程保证担保业务发展呈不规范状态。如在北京地区开发商和承包商开具保函的目的不是为了规避风险,而是为应建委要求开具施工证,相应保函的出具也未按照市场化规范原则操作。实际操作中部分开发商和承包商采取利用阶段性银行保函或低价购买保函的模式为受益人提供担保。阶段性银行保函是指开发商和承包商在银行存保证金后,由银行出具保函,保函复印件在建委备案后,开发商和承包商将原件交还银行销毁,同时撤回保证金。这样开发商和承包商在保证金占用时间短、费用低的情况下得到保函、办理施工许可证,当然保函并未起到真正的担保作用。低价购买保函是指在对担保公司没有资格认定的情况下,不少小型担保公司以低价保费、不需要反担保措施等条件出售保函,吸引那些仅仅希望通过获取保函得到开工证的公司,担保公司虽出具保函,但并不承担真正的担保责任。此外,由于担保市场缺少行业规范管理,对担保公司缺少资质认定,政府主管部门从确保保函的担保效力角度考虑,目前在北京地区对于政府投资的代建项目要求提供银行保函,将担保公司排除在工程代建履约担保市场之外。
目前我国工程保证担保市场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与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推行的初衷出现较大差异,这与我国当前不完善的信用体系建设密不可分。担保业是经营信用的行业,工程保证担保的良性发展也是建立在完备的社会信用基础之上。信用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当事人之间建立起来的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的履约能力,用于控制信用交易中当事人回避自己的履约责任产生的信用风险。广义的信用体系是包含信用记录、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价、信用保证以及信用制度、信用管理在内的以社会为主体的信用系统,信用体系的存在对扩大交易量、降低交易成本具有重要作用。在工程保证担保业起步阶段,我国在该方面的信用体系建设存在诸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