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业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
目前担保业信用体系建设不到位。担保业曾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归属人民银行管理,98年人行取消担保作为金融业务的规定后,国家对担保公司的设立便不再有特殊要求,只要符合《公司法》都可以在各地工商局申请成立。同时也没有专门的行业管理部门对担保业的发展进行规范和引导,没有专门的机构对我国现有担保公司的实力、业务对象、风险程度等进行评定,行业发展处于无序状态。缺少对担保公司的信用评价体系,将从两个方面影响行业的发展:
首先,保函受益方很难评价担保人的代偿能力,从而影响实力较强的担保公司担保效率的发挥。据统计2004年底北京市共建立担保机构60家,注册资金66.37亿元,在保余额141.13亿元,担保资金放大倍数为2.13倍,远低于10倍的理论放大倍数。
其次,一些信用不佳的担保公司可以利用目前这段缺少行业管理的真空时期以非正常手段开展业务进行谋利,待风险集中爆发时将破坏整个行业的信用。而担保公司属于信用机构,各项业务活动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破坏了信用,担保业务便无法开展。工程担保业刚刚起步,起步阶段信用打造尤为重要,并且在某种程度上每个担保公司的履约信用代表了整个行业的信用。所以目前我们应立足规范单个担保公司信用行为,进而打造整个行业的信用体系。
(二)工程建设领域内失信现象频生
近几年来,我国在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建筑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因“信用缺失”导致的工程招投标中的“黑白合同”、工程粗制滥造、压级压价、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拖欠工程款等不守信用行为仍屡禁不止,成为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根源,严重制约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工程建筑领域内的信用缺失将会传导到工程保证担保领域内,影响担保效率发挥。
(三)信息披露制度缺失
完善的信用体系及全面的信用数据是担保行业健康高效运转的基础。在信用体系健全的国家,大多实现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实行开放和市场化运作,采集和共享的信息包括银行内的借贷信息和政府有关机构的公开记录等。并且许多国家通过相应的法律或法规对信用数据的开放做出明确规定,从而担保机构可以通过公开和正常的渠道取得和检索法律规定可以公开的信息,对项目进行较准确的风险识别。目前我国缺少这样的信用环境,企业信息散布在多个政府部门和一些专业机构,并且一些可以公开的企业信息也没有开放,增加了征信和企业信息获取的难度。比如在担保业务开展中,担保公司若无银行的配合,甚至连企业的贷款资料信息都难以查询。
在这种情况下,担保机构与工程建筑企业间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担保机构需要花费很多精力核实企业资料的真实性,并且很难发现企业恶意隐瞒的一些情况。所以信用不健全将影响到担保效率,也会导致担保机构对项目风险进行错误估计。
(四)法制建设不完善
信用法规建设滞后将阻碍工程保证担保体系建设。征信国家大都有比较健全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包括国家关于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监督管理、政府对全社会的信用教育和信用管理的研究和开发。目前我国在这方面存在不足。在立法方面,虽然《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针对信用方面的立法仍然滞后,现有法规不足以对社会中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约束。由于缺乏严格的失信惩罚机制,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失信行为得不到相应的处罚。
(五)
社会信用基础薄弱
工程保证担保信用体系属于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一部分,一方面工程保证担保体系将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而不断完善,另一方面工程保证担保信用体系的建设也将会促进社会整体信用体系建设。一个富有效率的社会信用体系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信用数据的开发和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信用管理系列的立法和执法,即使用信用的规范和失信惩罚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政府对信用交易和信用管理行业的监督和管理,以及信用管理民间机构的建立;信用管理教育和研究的发展等。西方发达国家用了150多年的时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而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在起步阶段,象征信数据采集困难,数据开放没有明确规定,信用资料数据库建立滞后,信用法规缺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等问题很难在短期内得到根本性解决。薄弱的社会信用基础势必影响工程保证担保业信用体系的建设。
四、进一步完善我国工程保证担保业信用体系的构想 (一)把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契机,为工程保证担保业信用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工程保证担保业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的发展,更离不开社会的进步。建设工程保证担保信用体系,必须结合强化社会信用意识,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同步进行。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已初步展开。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国家六部委于2003年9月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北京、上海、深圳、福建等省市正在进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可以说,
工程保证担保业信用体系建设恰逢其时。我们应把握契机,推动工程担保信用体系建设。
(二)加强对担保机构的信用建设,实行评级管理
美国对工程担保机构的管理是由财政部进行的,并定期公布具备担保资格的担保机构名单。我们应设立专门的机构对担保公司进行信用管理,使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履约赔付能力、在保金额等信息透明化,使不具备担保能力、不具备承担风险能力的担保公司逐步从市场上退出,保证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要建立信息采集及披露制度
各国经验证明,征信数据的采集和使用应通过法律或法规的方式进行明确规定。建议我国应对此方面加强立法步伐,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企业资信采集及披露制度。针对工程保证担保业,建议由专门管理机构从事该方面业务,在开发商或承包商申请担保时,担保公司有权通过该机构获得开发商或承包商的资信状况、履约守诺及遵纪守法情况;同时保函受益人也可随时查询担保公司的资信状况,以确定是否认可其担保能力。
(四)发展社会信用调查业,防范投保人
道德风险 担保公司的承保工作是基于对投保人信用状况全面掌握的基础上进行的。在美国担保公司不仅自己掌握大量客户资料,而且还有各种信用调查公司提供的排名、信用等级及各种分析报告等,使担保公司可以比较全面地掌握投保人的信用状况,从而做出准确的承保风险评判。
在社会信用调查业发达的基础上,担保公司可结合自身对企业的评审及外部信用资源确定拟担保企业信用级别,对不同资信等级的企业提出不同担保要求,对于信誉良好的企业完全可以做到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简化评审、增加担保额度、弱化反担保措施等等,甚至可以在企业资金、技术等方面出现短期障碍时提供必要的援助,为企业提供更紧密的担保服务。
(五)建立违约惩罚机制
工程保证担保信用体系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建立违约惩罚机制。根据欧美等发达国家实践经验,依法设置的惩罚机制能够杜绝承包商的欺诈和投机行为,使守信企业得到保护,不守信企业从市场中摒弃。就惩罚机制建立而言,相关管理机构可建立合理的惩罚尺度,对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施以相应的惩罚;建立快速收到有关失信行为的信息或举报机制;及时将企业失信行为录入数据库,供使用者查询。在违约惩罚机制及信息共享基础上市场机制的共同作用下,工程保证担保信用体系将会逐步得以建立。
建筑行业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的特点决定了它是一种高风险行业,工程保证担保作为化解风险的手段,若要得到长足发展,应建立在扎实的信用体系基础之上。希望通过此次论坛,为工程保证担保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行业及社会环境,推进工程保证担保业规范化运作。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信用中国 编辑:王运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