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出口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引入了“资金池”的概念,推出“出口应收账款资金池融资”的方式来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
据悉,虽然很多出口型中小企业资产负债率较高、可供抵押的资产少,但它们拥有不少流动性强、资金回笼有保障的优质出口应收账款。对此,广东建行推出的“出口应收账款资金池融资”基本操作思路为:客户将分散的出口应收账款转让给该银行,该行为客户建立出口应收账款资金池,并根据“池”中应收账款的余额,为客户提供一定比例的短期表内外融资。
自从今年6月推出该产品以来,广东建行已经累计为10位客户申请了可用于资金池融资的授信额度7.9亿元。
背景分析 近年来银行针对出口型中小企业交易周期短、时效要求高的特点,围绕应收账款提供的融资方案并不少见,但大多存在明显缺陷,不能有效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传统的国际保理业务和出口信用险项下融资业务,多数需要针对每一笔应收账款进行信贷审核,牵涉合作方较多、作业链条较长,出于成本和效率考量,无论银行还是企业都只能操作单笔金额较大的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这就从事实上导致小额应收账款无法纳入银行融资的视野。
商务部数据显示,目前我国企业的海外应收账款余额已经超过1000亿美元,并以每年150亿美元的速度增长。如何帮助出口企业特别中小企型出口企业盘活应收账款、加速资金流通,成为金融行业创新的重要课题。
另据统计,目前我国企业应收账款总量占企业总资产30%左右,远高于发达国家20%的水平。而除了上市公司,我国企业的应收账款回收期平均为90-120天,是欧美企业的3-4倍。
海外应收账款的金额之大、账期之长,使得流动资金力量本来就很微弱的中国中小企业,特别是很多处于高速成长期的出口型中小企业更加难堪重负,甚至因巨额资金占压,无法维持生产经营而被迫倒闭。建设银行广东分行也正是通过金融创新盘活这些应收账款,为银行和企业双方提供了生长、发展新的空间。
深度分析 应收账款“解冻”带来三大利好 第一,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的问题。中小企业由于种种原因难以获得银行的信用贷款,又缺乏充足的不动产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物权法》颁布之前,没有明确将应收账款列入质押物的范畴,商业银行开展相关业务缺乏法律依据。
第二,为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开拓了市场。《物权法》的出台直接推动了金融创新,扩大了担保物的范围,使金融资产得到更加安全、有效的保障,为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开拓了新的市场。
第三,有利于改善融资担保结构。当前,国内企业融资高度依赖于不动产担保,加剧了担保资源的稀缺程度,使融资环境尤其是贷款环境更趋紧张。企业高度依赖不动产担保,使得房地产成为银行的主要间接资产,加大了企业和银行的风险。与此同时,缺少不动产的中小企业和农民融资困难,发展受到限制。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发展,可以缓解不动产担保贷款过于集中产生的不良影响,促进经济协调发展。
出口应收账款项下贸易融资具有两大优势
出口应收账款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具有两大优势:一是建行以满足一定条件的出口信用证应收账款作为保障措施,比照低风险业务为客户办理包括进口开证在内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不仅可以缓解客户的资金压力,改善现金流转状况,而且还能极大地提高客户资金营运的效率;二是出口应收账款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纳入代理行授信管理,占用出口信用证开证行(保兑行)的授信额度,但不占用客户的授信额度。
此项业务的成功开办,不仅满足了客户需求,密切了银企关系,让企业实实在在地体验到工行产品与服务的先进性,同时也为该行全面推广出口应收账款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哪些“应收账款”最受银行青睐
对于渴望通过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中小企业而言,新的融资大门虽然已经开启,但到底怎样的应收账款最能获得银行的青睐,如何通过日常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和搭配来获得融资,却并非易事。银联信建议:
第一,从“应收账款”本身的性质而言,交易的真实性是基本条件,连续性和稳定性是重要条件。相比而言,中小企业与同一客户交易的次数越多,客户延迟还款的次数越少,交易产品因为质量问题被客户退回的频率和比率越小,由此产生的“应收账款”获得贷款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第二,从“应收账款”的债务人角度来看,债务人的信用越好,债权人(如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可能性越大。一般而言,大企业因实力较强、稳定性好,中小企业同大企业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获得贷款的可能性较大。
第三,从“应收账款”交易的标的物来看,尽管货物交易和服务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都可能获得贷款,但前者获得贷款的可能性更大。此外,货物交易中,类似钢材、棉花、大豆等大宗原材料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获得贷款的几率较大。
第四,从“应收账款”本身的期限来看,应收账款的期限越短,其“流动性”也越强,获得贷款的几率也越大。
此外,中小企业还可以根据自身融资的需要,对结构、期限等不同的“应收账款”进行合理搭配,然后集中向银行申请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