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策略
《物权法》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同步实施,为银行开展“应收账款”担保融资业务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一旦贷款方偿还贷款出现问题,银行作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对收回“应收账款”享有优先权;此外,全国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不仅实现了信息的低成本登记,而且有利于银行随时随地对“应收账款”信息进行低成本的查询和监管。因此,“应收账款”担保融资业务将成为下一步银行争夺中小企业客户的焦点之一。
针对该项业务的风险,银联信认为银行可从以下方面着力:
针对应收账款评级困难,银行可以完善应收帐款和存货的风险评级机制,按应收帐款的债务人信用、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等队应收帐款作出相应评级,降低银行信贷风险。同时建立抵押物处理信息网络。
银行可以采取多种方法应对欺诈。关于提前开票,可以在实地检查时进行货运和开票检验,检查者抽取一组销售发票,核实发票所指货物是否在开票当时已经发出。针对虚假账龄也可以用货运和开票检验方法,对账龄和付款进行监控。针对现金转移,贷款人可以设立锁箱,用锁箱接受(借款人)客户的所有付款。当然这种方法不能阻止借款人将其客户的付款进行转移,如果能明确通知借款人的客户将付款直接付给贷款人,则可以减少此类欺诈。银行可以随机收取一些样本进行考察。
相关链接 【定义】出口应收账款资金池融资,是指客户采用赊销(O/A)、托收(D/P、D/A)、信用证等方式,在进口商销售货物后,将符合出口融资条件的出口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作为融资保障的资金池,为客户办理有追索权短期表外融资的一种综合金融服务。
【内容】可用于办理出口应收账款资金池融资的出口应收账款包括:
(一)出口信用证项下,符合银行出口议付/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及应收款买入/福费廷条件的出口应收账款。
(二)出口托收项下,符合银行出口托收贷款条件的出口应收账款。
(三)出口商业发票融资项下,符合银行出口商业发票融资条件的出口应收账款。
出口应收账款资金池融资为出口贸易融资与表外融资的结构性产品组合。在符合银行表外融资业务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占用客户的相关额度,为客户办理出口应收账款资金池融资业务。
银行出口应收账款资金池融资比例,最高不超过各类出口融资产品有关规定要求的融资比例。
【条件】用于
银行出口应收账款资金池融资的应收账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进出口双方交易、结算记录良好;
(二)出口贸易背景真实、合法、有效;
(三)进出口贸易合同中不含有禁止转让应收账款债权的条款;
(四)应收账款债权不存在任何瑕疵,真实、合法、有效,出口商未对该债权设立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且未转让给他人,出口商未与债务人约定抵销、禁止或限制转让该债权;
(五)应收账款以国际主要可流通货币表示并支付,币种限于美元、欧元、日元、瑞士法郎、英镑、港币等;
(六)因市场变化或国家法律政策变化,银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信息网 信用中国 编辑:王运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