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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信用专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与融资
物权法打开动产担保融资之门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7-12-17 【◎在线投稿】
  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中,关于“担保物权”的章节对存货和应收账款担保做出规定。作为世界银行集团负责私营部门发展的机构,某国际金融公司评论指出,该章节对改进中国的“担保融资”法律框架具有深远的意义,将有助于中国价值超过2万亿美元的动产成为潜在的融资基础,而这些动产大部分为中小企业和农民所持有。 
  在大多数发达国家,诸如应收账款、存货和设备之类的动产在企业融资中发挥着主要作用。例如,在北美地区,约70%的小企业融资是通过动产担保实现的。物权法中“担保物权”一章的一个重要进步是关于存货和应收账款担保的规定。过去由于法律的约束,存货和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品几乎不可能。物权法使得借款人可以通过提供他们现有的和未来获得的资产、原材料、产成品和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品来取得贷款。目前,上述资产不能被充分用作贷款担保品,因而大部分中小企业的发展主要依赖留存收益或从非正式渠道获得融资。 
  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所做的一项调查,98%的银行希望能够做批量的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世界银行集团投资环境咨询服务机构的专家皮埃尔·古斯兰指出:“这部法律在融资可获得性方面是一个重大突破,尤其有利于几百万的中国小企业和广大农民,因为他们的主要资产正是其持有的存货和应收账款。” 
  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章节起草得到了国际金融公司的支持。过去三年,国际金融公司的咨询服务部门一直与中国的主要相关部门合作,助其改善中国的动产担保融资法律和制度框架。 
  在过去十年中,许多新兴市场国家,如波斯尼亚、柬埔寨、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和越南,都先后改革了各自的动产担保法律。 
  不过,虽然物权法会大大改善现有的借贷环境,但其他已改革的国家的经验表明,要最大程度地实现立法的目标,除了法律条文外,还需要更广泛的制度改革和配套实施条件。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信用中国  编辑:王运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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