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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信用专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与融资
创设金融担保机构 促进债市发展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7-12-18 【◎在线投稿】
  自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简称《意见》)实施后,银行不再为企业发债提供担保,主体信用等级相对较低的债券发行面临严峻考验,没有担保的债券发行也存在比较大的困难。我们认为,在我国成立专门服务于资本市场的金融担保机构是促进债市发展比较可行的方式。
  债市迫切需要金融担保机构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日益发展,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快速增长,但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更多的是担保债券,信用债券很少;大多数发债企业在发债过程中都选择利用银行担保来提升其债券的信用等级,致使企业债券的偿还风险转嫁到银行。针对这种现象,为有效防范企业债券担保风险,保障银行资产安全,中国银监会于2007年10月12日发布了《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要求各银行自《意见》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对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进行担保,对公司债券、信托计划、保险公司收益计划等其他融资性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担保。对已经给企业债办理担保的银行,要采取逐步退出措施,及时追加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
  目前,中国债券市场的投资者主要是以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社保基金及证券投资基金等为主体的机构投资者,而这些机构投资者或其监管部门出于风险的考虑,对其拟投资的债券,尤其是企业债券都有一定的信用级别要求,大部分都规定只能投资于信用评级在AA以上的企业债券,因而信用等级相对较低的企业债券很难被市场接受,这也正是目前大部分企业债券都选择银行担保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目前保险公司只能投资有担保的企业债券。
  为了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的发展,市场各方正在积极探索各种方式方法,解决存在的问题。目前来看,可选择的方式主要有直接发行信用债券、用其他方式来提升债券的信用等级,如资产抵押,其他第三方保证担保等。除此之外,我们认为,借鉴国际经验,在中国成立专门服务于资本市场的金融担保机构,是解决上述问题比较可行的方式。
  多维度推动金融担保公司创设
  金融担保(或称金融保险)机构实际上是单一品种的保险公司,在为相关产品提供担保后,无论何时发行人违约,无论任何理由,承保人都必须做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如期偿还本息保证;金融担保公司必须首先偿还投资者由于发行人违约造成的损失,然后再向发行人提出索赔。在美国,金融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前首先得获得相应业务资格许可;另外,金融担保公司还必须遵守纽约州政府保险法规第69条的规定,该规定对金融担保公司提出了严格的金融监管要求,如最低资本规模、单一风险限额、合规投资、产品提供等。这类金融担保公司若要在国外开展业务,也须获得当地监管部门的许可,他们也可以到国外设立子公司。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为资本市场提供信用增级服务的金融担保公司,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现有的担保机构大都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规模相对较小,按照其相关的监管规定,也不能为资本市场债券(证券)提供信用增级服务。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在银行退出债券担保市场后,无论是从发行人角度还是从投资者角度,都呼唤市场成立专门为资本市场提供信用提升服务的金融担保公司。建议国家发改委、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共同推动设立金融担保公司。
  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我国相关监管当局应当加快对相关问题的研究,根据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尽早起草并出台有关金融担保机构设立和监管的法律法规,为在我国成立专门的金融担保机构创造条件。法规至少应规定最低的资本要求、单一风险限额、投资限制、评级要求等。
  金融担保机构首先应取得资信评估机构的评级,只有具备足够高的信用等级的担保机构才有能力为市场提供信用增级。在美国,金融担保机构成立后,首先要取得资信评级机构的评级才能开展相关的金融担保业务,也只有有了信用等级后才能得到市场认同,才有开展业务的条件。  来源:《中国证券报》  信用中国  编辑:王运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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