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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信用专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与融资
建立完善动产担保制度还需多方努力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7-12-26 【◎在线投稿】
  今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10月1日,一个名叫“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全新界面,出现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网站的首要位置。这个“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有什么用途?这一央行近年来倾力打造的又一个“奠基”型的动作,会对国内的动产担保产生什么影响?“随着《物权法》的实施,我们已经朝着现代动产担保制度迈进了一大步。”在系统开通仪式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这样表示。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平台的建立,是建立完善的现代动产担保制度的开始。
  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登记公示系统
  
据专家介绍,以应收账款做担保的关键,是如何使贷款银行拥有的质权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从而妥善保护质权人等当事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当一家企业以应收账款向银行作质押并贷款,那么银行对这一笔应收账款就具有质权,当借款人不能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时,银行拥有以应收账款的到期款项归还给银行的权利。该质权能否得到保护,是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能否顺利启动的一个关键。
  对银行等贷款人的质权保护,《物权法》采用了书面合同加登记的方法,即充分利用“登记”的公示功能,揭示应收账款上存在的担保权益,使第三人通过查询登记系统,能迅速、便捷、清楚地了解应收账款上存在的权利质权,并在信贷决策时给予参考。这样的制度,能较好地保护质权人和第三人的利益,降低信贷风险,促进应收账款融资的发展。因此,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有一个高效、便捷的电子化登记系统就成为必须之举,这是开展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中避免重复质押、降低业务风险不可缺少的配套和保障。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筹备建立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正是这一要求的具体实践。
  据人行征信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10月开始运行的这一基于现代动产担保登记理念建设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具备了这样六个特征:一是登记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以应收账款出质并在该系统登记了的,比出质在前但未在该系统登记的,享受优先质权;二是按登记时间取得优先受偿顺序,确定登记获得质权的优先顺位,如果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置了多个质权的,谁的登记时间在前,谁的质权就在先;三是登记信息由登记当事人录入,登记当事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包括该笔质权是否真实存在,登记内容是否正确等负责;四是除在登记公示系统规定的登记内容外,登记双方还可自行商定是否登记更详细的信息,既保护双方的商业秘密,又能有效公示双方的权益;五是登记簿是基于互联网的全国统一的数据库,登记过程简捷,由当事人自主进行,只要登记要素齐备、提供信息的格式符合登记机构要求,就可以完成登记;六是查询方便,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质押登记信息。
  目前,该登记公示系统具有登记、查询和证明验证三大功能。登录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网页,注册成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后,即可进行登记和查询。登记和查询的标准是出质人的法定注册名称或身份证件号码,登记成功的时间是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时间,也是确立同一应收账款之上多个质权优先受偿顺序的标准。对登记公示系统产生的登记证明和查询证明,登记公示系统在首页提供真伪验证服务。进行证明验证,无需注册成为用户。
  据征信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这种电子化的担保物权登记系统,国内没有先例。系统建设过程中,他们积极学习了北美、东欧等国家高效电子化的动产登记系统的先进做法。在登记系统建设原则、技术构架等宏观层面,用户管理、登记内容以及登记规则等具体方面汲取了国外先进经验。该负责人还表示,系统的建设目标,就是要在法律框架内,借鉴国际动产登记的最佳做法,建成以互联网为基础,高效、便捷、低成本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这个系统要满足商业银行、工商企业等用户的需求,促进我国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
  完善的动产担保制度任重道远
  
从国内到国际,人们对中国人民银行刚开通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寄予很高的期望。央行副行长苏宁在其开通仪式上则着重强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是为应收账款融资服务的,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切实开展,仅靠一个现代化的质权登记系统远远不够,还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支持。”据征信中心负责人解释,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包括,如关于应收账款付款人在质权实现中的责任和义务等,如果法律法规能有所规定,则会大大提高质权执行的效率,切实保护质权人的利益;同时,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中所蕴涵的商业风险,例如如何判断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如何控制第三方付款人的信用风险等等,都需要商业银行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
  在应收账款担保物权的实现方面,也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世界银行法律咨询顾问韩苏琳表示,要建立一个快捷、高效、低廉的担保物权实现方式,先决条件有二:一是交易方约定违约事件的权利,二是担保物权人在合理的范围内自力实现的权利,即无需经过司法程序实现担保物价值的权利。韩苏琳提示,接下来在法律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包括:一是“通知”的效力问题,例如,担保物权人是否必须在违约发生之前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债权人在违约发生之后是否有权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直接向其付款?二是担保物权人与应收款债务人之间的关系问题,比如,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通知后向担保物权人付款的法律义务需要明确等。
  专家指出,实践证明,完善的动产担保制度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即担保物范围边界宽泛、优先权规则清晰、质权实现的程序快速便捷以及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法》的实施,已将担保物的范围大大拓展,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而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建立,搭建了一个良好的平台。下一步,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有质和量的突破,还需金融、法律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企业与商业银行的积极尝试,才能最终推动我国动产担保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来源:《经济日报》  信用中国  编辑:王运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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