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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环球博览巴塞尔专题
巴塞尔新协议与中国信用风险分析(十八)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4-12-16 【◎在线投稿】


  固定费用部分一般仅仅可以维持下级分行的持续运营。国内大型商业银行基层行俗称的"开门费"。按上缴利润比例核定的实质是,分行将利润按一定比例留存,其余上缴,这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政关系的设置有本质上的相近之处。总行核定一级分行费用总量后,由一级分行将费用量分解到二级分行,二级分行如法将费用分解到支行,分解的费用仍包括固定费用和按利润比例返还部分。总行通常不干预一级分行如何将费用分解到二级分行。

  这种现象会有所改变,近来某国内大型商业银行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的一个研究课题是,如何在费用管理方面试行"直管一级、监督二级"。这里的一级和二级是指向下一级或二级分支机构。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可以用总行与一级分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加以解释,即使总行直接干预一级分行对二级分行的费用分配方法,一级分行也可以提出总行不了解基层实际情况,并通过向总行介绍一级分行的分配设想而使总行放弃对一级分行提出的费用分配方案的干涉。总行可以预测到这一点,所以不对一级分行的分配权利提出干涉。

  另外,各行全行的经营费用总量(特别是人力费用),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无权决定,而是由财政部核定,与总行对分支机构的分配原则近似,财政部对各大银行核定费用总量,但原则上并不决定四大银行总行对一级分行的费用分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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