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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环球博览巴塞尔专题
巴塞尔新协议与中国信用风险分析(十九)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4-12-17 【◎在线投稿】
  银行总行费用分配原则及分行的应对措施

  (一)总行决定向分行分配费用时的原则

  总行对一级分行费用核定中的利润比例部分由两个因素决定,一是分行上年创造的利润,二是总行对分行的核
定比例。值得注意的是,总行对分行的核定比例并不是在分行行动之前决定公布并严格执行,而是根据上年情况、年中情况以及年末总体情况,不断进行调整,正规用语即:"根据客观形势和政策的变化对费用总量安排及分配办法及时进行适当调整,解决费用总量不足的矛盾。"

  在四大银行总分行关系的费用分配这一点上,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二者的相同点,是中央政府的行为和四大银行总行的行为都不满足动态一致性的要求,即在财政政策和四大银行总行的费用方案执行时,原方案均不满足最优条件,这种动态不一致行为提高了分支机构的不良贷款发生的可能性。中央政府的行为和四大银行总行的行为二者的不同点,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是讨价还价关系,中央政府没有单一方面决定地方政府上缴比例的权利,四大银行总行与此不同,四大银行总行总可以客观形势变化为理由,或不明确提出理由地修改对分行的费用核定方案。

  一级分行可以提出建议、意见。例如,总行在制订新的费用分配方案之前,有可能下发文件,要求一级分行上报对以往及现行费用分配方案的意见,但分行之间并不了解,其他分行提出的意见。由于各行一级分行数量较大(各约37家到40家),各分行只能从本行的利益出发提出分配意见,而费用总量是给定的,且是共同知识(所有分支机构都知道费用总量数额),所以所有分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都可以归纳为一点,即通过对本行有利的规定加大本行的费用占比而减少其他同级分行的费用。

  事实上,分行的意见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利润水平高于全行平均水平的分行,提出的分配意见核心为加大各分行之间的分配差距;另一类是利润水平低于全行平均水平的分行,提出的分配意见核心为缩小各一级分行之间的分配差距。总行和所有的一级分行当然都清楚这一点,所以任何一家一级分行当提出的费用分配建议没有被总行采纳时,都会从总行角度加以理解,不可能提出坚持自己的分配观点或要求总行坚持总行原来公布的分配方案。总行的分配原则侧重于调和各分行之间的差距,使各分行的费用分配基本上与员工人数相当,在全行同系统中差距不致过大,正规用语即:"适当照顾费用困难较大的地区。"在执行平均主义的同时,也注意对绩优分行的适当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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