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行关系的这种形势事实上令总行拥有随时修改费用分配方案的权利。所以,在四大银行总行与分行的关系中,属分行先动博弈,先动者有劣势。这种分配格局不仅仅存在于总行与分行之间,在一级分行与二级分行、二级分行与支行之间同样存在。
(二)分行就总行费用分配原则的应对措施
总行与分行在费用分配上的决策时序是:第t年年末,各分行单独决定当期上缴利润并上缴总行,总行决定并公布费用分配方案,分行决定第t+1年的努力水平,总行根据工作重点和分行努力水平调整费用分配方案,分行决定t+1期上缴利润并上缴总行。
这一决策时序的明显特征是,第i家分行在第t年年末上报本年利润时,并不知道在第t+1年总行的分配方案,因而并不确定,上报利润的最优水平,即可使t+1年第i家分行费用最大的第t期利润水平。
这里要补充说明的一点是,分行i在第t期实现的利润和其在当期期末上报总行的利润水平并不一定是相同的,或者更确切地说,二者往往可能出现差别。分行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有很多方法修正拟上报总行的利润数。这里举三个具体形式。
例1分行希望增加当年的利润,这样在下一期可以获得总行核定更大的费用。这种情况下,分行可以选择一家或多家贷款本金到期、但拖欠银行利息的、通常较大的企业客户,分行要求企业在年末偿还欠息,企业表示年末资金紧张,暂时无法还息,分行为增加当期利润,会向企业提出由分行提供一笔短期贷款,专门用于企业向银行偿还利息。经过这一操作,企业获得正常贷款,同时避免了向银行支付罚息,有正的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