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两年多以来,积极运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处置不良资产,取得明显成效。截至2002年6月30日,四家公司阶段性处置不良资产2103.56亿元,累计回收现金454.47亿元,占处置不良资产的21.6%。 其中,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阶段性处置不良资产388.5亿元,回收现金124.26亿元,占处置不良资产的31.98%。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阶段性处置不良资产760.44亿元,回收现金65.69亿元,占处置不良资产的8.64%。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阶段性处置不良资产319.62亿元,回收现金74.12亿元,占处置不良资产的23.19%。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阶段性处置不良资产635亿元,回收现金190.4亿元,占处置不良资产的29.98%。
其他假设与上文相同,另外约定:(1)在剥离的资产中,有60%构成银行资产的损失。(2)在2001年末的不良资产中,有50%是在剥离前就存在,但未剥离的,在这50%中有25%构成损失类不良资产。
在以上假设情况下,计算知四家主要银行员工每个工作日创造损失类不良资产数额。人均利润数额同前文,此外各行的工资收入缺少有说服力的历史数据,这里暂假设各行一致,均为60元每天。这一假设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大型商业银行的人力费用(主要是工资和奖金)各行无权决定,由国家财政部统一决定,工资水平也是视同国家机关与大型国有企业进行管理,各行不能自行决定员工工资。
为了解决员工收入较低问题,某国内大型商业银行曾行文国家有关部门,痛陈其弊,要求进行员工工资制度改革。政府有关部门则有方方面面的考虑,要求综合平衡,强调全局观念,如果一家国内大型商业银行工资调整,对其他几家国内大型商业银行是很大的压力,如果各个国内大型商业银行员工收入陆续均进行了调整,则中央银行的员工收入势必相应调整。
如果中央银行收入调整,则中央政府的其他部门将面临巨大的压力,中央银行是政府的组成部分。而如果政府部门调整工资,则须自上而下,同时调整(国内大型商业银行也是自上而下的系统),结果是牵一发而动全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