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诚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石。社会信用体系是维持市场经济秩序、改善信用环境的保障。
美国、日本、欧洲等国家具有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这些国家被称为"征信国家"。分析这些征信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历史和现状,有助于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宝贵的经验教训,有利于加快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步伐。
一、不同国家、不同模式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法制文化环境相异,各征信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的制度特点也多有区别,比较典型的社会信用体系模式可被划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市场主导型模式,又称民营模式。这种社会信用体系模式的特征是征信机构以盈利为目的,收集、加工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为信用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独立的第三方服务。在社会信用体系中,政府的作用一方面是促进信用管理立法,另一方面是监督信用管理法律的贯彻执行。美国、加拿大、英国和北欧国家采用这种社会信用体系模式。
第二种是政府主导型模式,又称公共模式。这种模式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兼有私营征信机构的社会信用体系。中央信贷登记系统是由政府出资建立的全国数据库网络系统,直接隶属于中央银行。中央信贷登记系统收集的信息数据主要是企业信贷信息和个人信贷信息。该系统是非盈利性的,系统信息主要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央行进行金融监管及执行货币政策。据世界银行统计,法国、德国、比利时、意大利、奥地利、葡萄牙和西班牙等七个国家有公共信用登记机构,即中央信贷登记系统。同时,除法国外,其他六国都有市场化运营的私人征信机构。
第三种是会员制模式。这种模式是指由行业协会为主建立信用信息中心,为协会会员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互换平台,通过内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征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目的。在会员制模式下,会员向协会信息中心义务地提供由会员自身掌握的个人或者企业的信用信息,同时协会信用信息中心也仅限于向协会会员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这种协会信用信息中心不以盈利为目的,只收取成本费用。日本采用这种社会信用体系模式。
二、不同模式、不同背景
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信用交易成为市场交易的主要方式、信用工具被大规模使用以及信用风险日益显著的背景下,社会信用体系成为影响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