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不同模式,不同的信息使用范围
我们以个人信用信息为例,比较不同社会信用体系的信息使用范围。
美国采用市场主导型模式的社会信用体系。美国在《公平信用报告法》中明确规定了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范围,征信机构只能根据以下目的提供信用报告:
1、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签发的命令或者联邦大陪审团的传票;
2、消费者本人的书面要求;
3、相关方意欲对消费者个人授信、复查或收取应收账款或进行信用交易;
4、用人单位用于审查个人工作申请;
5、用于政府机构考察个人的财务状况,决定是否同意个人的牌照申请或给予个人其他利益;
6、潜在投资者或保险人评估个人的信用状况或预付风险;
7、金融机构用于评价个人的信用风险;
8、由消费者本人发起的其他合法交易活动,比如房屋租赁申请等;
9、各州或者地方的儿童抚养执行机构的负责人用以考察个人支付抚养费用的能力;
10、各州的计划部门用于制定或更改儿童抚养裁定;
11、联邦调查局对外反情报调查活动必须使用的个人信用信息。
法国、德国等欧盟国家采用政府主导型模式的社会信用体系,这些国家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只为中央银行进行金融监管和执行货币政策以及商业银行控制信贷风险服务,只有被授权的中央银行职员,以及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被授权的职员才可以使用中央信贷登记系统,其他人不能够通过中央信贷登记系统直接查询个人信用状况。这也是绝大多数欧盟国家同时存在盈利性私营征信机构的原因。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仅是银行业内部的信用风险控制工具,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能代替社会信用体系。
日本采用会员制模式的社会信用体系,个人信用信息中心只为本协会的会员服务,会员既是信息的提供者,又是信息的使用者。信用信息中心保有的信息只能在调查消费者的偿债能力和支付能力时使用,不能用于其他目的。三大个人信用信息中心(日本银行家协会主办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日本信贷业联合会主办的日本个人信用信息中心、日本信用产业协会主办的CIC信用信息中心)均规定:本协会的个人信用信息只能供会员自己使用,不能提供给第三者使用,不准随意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