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不同模式、不同监管方式
社会信用体系模式不同,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角色也不同。
在采用市场主导型模式的美国,征信业是市场化服务业,征信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组织,政府是市场秩序的监管者,不直接参与征信活动,政府的作用是制定信用管理法律和监督相关法律的执行。
在采用政府主导模式的欧盟国家,中央信贷系统是政府出资建立,通常由各国中央银行直接管理,该系统本身就是中央银行的组成部分,因此,中央银行既是监督者又是运营者。同时,中央信贷系统由国家财政出资建设,为央行和商业银行提供某种公共产品,是非营利的,对信息使用者最多只收取成本费用。
在采用会员制模式的日本,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主要依靠行业协会的自律约束,政府只是制定法律和监督法律的执行。
七、不同模式相互借鉴、信用体系结构多样化
不同模式的社会信用体系各有优势和不足。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信用体系的过程中,各国必然吸收各种模式的优点,完善本国的社会信用体系。
在美国,政府有关部门、各行业协会以及相当多的企业已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专业化数据库,虽然这些数据库大都不是专为收集信用信息而建,但确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分析提供了极大的便利。随着美国信用市场持续增长,美国出现了行业内同业信用信息交流协会。例如,美国化工企业信用协会会员可以在协会内部实现与其他会员企业进行多向信用信息交流,这与日本的会员制模式没有本质区别。
在采用政府主导型模式的欧盟国家,据世界银行统计,除法国外,其他欧盟国家都有私营征信机构。这些私营征信机构是商业化公司,以盈利为目的,对中央信贷系统形成有益补充。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国的社会信用体系不会停留在最初的单一模式水平,一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必然吸收其他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的优点,不断完善本国的社会信用体系,促进本国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作者: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企业研究中心 刘姝威 王学飞 张现峰 阎黎丽 编辑ccn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