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所依据的风险管理原则对银行业经营管理理念、模式和机制有深远影响,本书从剖析新资本协议逻辑结构和作用机理入手,介绍了商业银行内部评级运作的新发展;分析了利率水平和利差对信用风险状况的决定性影响;选取由真实数据构成的样本,实证测算了中国大型商业银行信用风险与地域经济的关系,以及分行业、分成因信贷违约损失率结构;分析了中国银行业总行与分支机构的矛盾,总行与分行冲突的根源、形式及影响银行资产质量的内在机理;在实证数据基础上,测算了中国银行业员工制造不良资产的速度,对中国和国际银行业从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等方面进行了比较。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原则与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法相关要素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前身,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88年7月颁布的《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此协议在20世纪90年代经过多次修订,影响越来越广,被通称为"巴塞尔资本协议"。巴塞尔资本协议产生于全球银行业重大变革时期。当时一方面银行业务全球化与各国银行的激烈竞争,监管机构迫切要求有统一的标准来管理银行;另一方面20世纪80年代初爆发的国际债务危机解决希望渺茫;再一方面新的融资工具和融资形式层出不穷,利率、汇率、国家风险增大。
这些情况促使银行监管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的以资产大小为实力象征的观念受到挑战,取而代之的是"资本是上帝"的新理念,《巴塞尔协议》由此产生。经过短短六个月咨询期,汇集专家意见,巴塞尔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美国、英国、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比利时、加拿大、瑞典(即"十国集团")及卢森堡、瑞士12国中央银行行长签署,形成了协议。
协议目的有两个:一是通过制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规定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保障国际银行体系健康稳定运行;二是制定统一标准,以消除国际金融市场上各国银行间不平等竞争。该协议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参与制定的国家是主要工业国家,代表着世界上最强大的经济集团,因此,该协议很快被广泛接受并成为世界各国银行业管理的统一指导文件。
协议规定所有签约国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其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要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至少为4%,这一规定渐渐被国际银行界接受为金科玉律。协议的制定和逐步推广,为进行有效的银行监管提供了依据,对防范与化解银行业的风险,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