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部评级法中,银行对每一个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转换为对未来潜在损失量的估计值,以此构成确定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因此,无论是初级法还是高级法,IRB方法通过使用风险权重的连续函数代替标准法下五个离散的风险档,风险权重的范围比标准法更加灵活多样,因而也更具有风险敏感性,使银行的风险状况与资本要求的内在联系更加紧密。
也就是说,对于PD、LGD以及某些情况下的M一起显示非常低风险的借款人风险暴露,那么风险权重要低于使用标准法在同样情况下得出的风险权重,即资本要求减少;同样的,对于PD、LGD和M一起显示非常高风险的借款人风险暴露,那么他的风险权重要高于使用标准法在同样情况下得出的风险权重,即资本要求增加。
(三)实施内部评级法的条件
内部评级法在信用风险计量与资本配置等方面都更具优越性,但实施内部评级法需要满足的最低标准同时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商业银行必须尽快构建内部风险评级框架,力争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正式实施时,达到使用IRB法的最低要求。
(1)建立以计量模型为基础的风险评级系统。根据IRB基本要求,银行首先要建立有效的风险评级系统,该系统应包括从评级方法、数据收集、风险评估、损失量测算、数据存储等全部过程。同时,银行应具备一套完整的评级标准,并证明其使用的标准涵盖了所有与借款人风险分析相关的因素。
(2)实现信用风险的有效细分。对客户进行分类的目的是为了对信用风险进行细分。银行对正常类贷款的客户至少要划分为6~9个等级,不良贷款客户至少要划分为2个等级。对于每一等级客户,都要单独测算其PD等基本的信用风险指标,这不仅可以使银行更加准确地测算银行所要承担的风险和所需要的经济资本配置,而且还可以使同一银行内部不同的客户评价人员对同一组客户做出一致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