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使用外部调查数据时必须验证两者的评级系统及标准的可比性;
(4)银行可以通过参照外部中介机构的评级结果与自身的内部评级结果的对应关系得出相应的违约特征,但必须验证其对应关系包括违约频率的差异度以及违约定义的不同;
(5)在有足够的精确度和完整度保证下,银行可采用统计的违约模型来对特定级别的违约率进行预测。银行必须采集足够的数据来对内部评级的应用进行检测,作为向监管当局汇报的依据,这其中包括了评级基础数据、评级历史、违约数据直至级别迁移等一系列的数据保存。
除上述条件外,对于应用内部评级法,新巴塞尔原则要求:一方面内部评级必须贯彻到日常的风险评估管理过程中,同时渗透到每笔贷款的审批当中。内部评级必须与贷款权限相联系,而且其所反应的风险分布必须向高级管理层汇报;另一方面银行必须说明其对于预计损失的准备金提取政策,并分析由于违约概率的变化对其盈利及资本充足性的影响等。
银行必须有一个充足的系统对评级体系、评估过程以及违约概率值预测的准确性和持续性进行验证。根据巴塞尔委员会2003年10月公告,委员会将于2004年对征求意见稿第三稿的内部评级法部分作进一步修正。因此,这里不再对内部评级法的具体细节展开介绍,根据一些国家提出的意见,预计将有相当明显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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