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委员会预计,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最终定稿将与第三次征求意见稿比较接近,在第一次和第二次向全球金融银行界及其他对此关心的组织团体征求意见后,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已经是相对成熟的协议版本,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委员会的最终意见和设想。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宗旨和框架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适用范围是所谓的国际活跃银行(Internationally Active Banks),以及银行集团。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约定,银行集团就是指"主要从事银行业务的集团"。随着现代金融业的发展,"银行"的内涵也有渐渐模糊的趋势,传统的"商业银行"概念已经不能准确地概括现代银行业的性质。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权威分类方法,作为与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并列的金融企业,银行的业务分为八条产品线:公司金融、交易和销售、零售银行业务、商业银行业务、支付和清算、代理服务、资产管理和零售经纪。8条产品线的英文名称依次为Corporate finance、Tading & sales、Retail banking、Commercial banking、Payment & settlement、Agency services、Asset management 和 Retail brokerage。其中Commercial banking 是狭义的商业银行业务,应与广义上的商业银行(对应概念是中央银行)业务概念相区别,狭义的该项业务主要包括项目融资、不动产、出口融资、贸易融资、保理、融资租赁、贷款、担保和汇票业务。
遵从巴塞尔委员会的这一界定,"银行业" 概念将银行划定在与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并列的位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出发点是提供一个比现行巴塞尔资本协议更为完善的资本充足率框架,其落脚点是通过建立最低资本要求,大幅度地提高最低资本要求的风险敏感度。新资本协议的核心思想是强化银行业的风险管理能力,委员会描述其新资本协议的宗旨是:完善的资本充足率框架,旨在促进鼓励银行强化风险管理能力,不断提高风险评估水平。
委员会认为,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是,将资本规定与当今的现代化风险管理做法紧密地结合起来,在监管实践中通过有关风险和资本的信息披露,确保对风险的重视。现代风险管理理论认为,银行业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风险(比如策略风险)。新资本协议涵盖上述风险范畴三大组成部分,即信用风险、与信用风险紧密联系的市场风险,以及操作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