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必须逐步建立、健全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能力。目前,我国银行业务经营中仍然较为普遍地存在“重业务发展,轻风险管理”或仅仅关注授信风险管理的偏颇认识;银行的风险管理主体不明确,缺乏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和制度保障;我国银行风险管理框架是以1988年旧资本协议为基础建立的,定量管理还只是停留在资产负债指标管理与头寸管理的简单匹配上。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从原来单纯的信用风险管理转向全面风险管理,并在有关风险资产的计量方法(特别是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和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的选择上设置了一套严格的资格标准和评价程序,以此鼓励银行改善自身的风险管理制度。但无论是全面风险管理理念的提出还是风险计量方法的改进,都意味着我国商业银行原有的那种孤立、片面、静止的风险管理方法和技术越来越不适应现代银行风险管理的需要。对此,我们必须树立现代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在深化银行产权制度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上,按照《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的要求,完善我国银行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风险的管理;利用多种多样的方式和工具转移和分散风险,更好地服务于长远的银行业务发展。
最后,必须切实加强对我国银行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无论是银行监管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指引的制定,还是银行监管工作的实施,以及银行内部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运作,都要求有高层次的银行专业人才(如风险管理专家、数量专家、法律专家、计算机人才、审计人员等)来支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已培育了众多中资银行专业人才,但并不代表中资银行能够留住和充分使用人才。由于中资银行在收益报酬、人才培训、晋级等方面与外资银行存在较大差距,导致大量中资银行人才流失到外资银行。随着我国银行业全面开放的到来,以及新资本协议规则对银行人才提出的新的更高层次要求,我国银行经营、监管人才的匮乏可以想见。因此,中资银行和监管当局必须使用具有创造性的方法来吸引、培养和留住适合我国本土需要和熟悉国际银行业“游戏规则”的银行专业人才。
注释:
[1] 因此,有人认为我国是国际清算银行的正式成员,因而就必须实施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观点是不成立的。
[2]主要包括1975年9月发表的《对银行的国外机构的监督》、1983年发表的《对银行的国外机构的监督原则》、1988年7月通过的《巴塞尔协议》(全称为《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亦即现在所称的“巴塞尔旧资本协议”)、1997年9月发表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和2004年6月发布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全称是《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
[3] 如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
巴塞尔协议》(即旧资本协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对信用风险计提8%的资本。该协议被世界上100多个国家以不同的方式所采用,而成为当今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
[4]这一点,从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就“新资本协议第三次征求意见稿”致巴塞尔委员会主席卡如纳先生的信及2004年2月23日发布、同年3月1日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可以得到佐证。在信中,刘明康主席表示:“经过认真考虑,至少在十国集团2006年底开始实施新协议的几年内,我们仍将继续执行1988年的老协议。然而,为提高资本监管水平,我们已对现行的资本规定进行了修改,将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内容(即: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包括在内。我们还强调,在满足最低资本监管要求的同时,银行还应该重视改善风险管理。考虑到其国内和海外经营的性质和规模,大银行应建立有效的、与新协议一致的内部评级体系;而小银行应该尽可能多地引进信用风险管理的最佳实践。另外,各银行应该开始着手收集借款人和债项的所有必要的信息,为今后采用定量分析方法监测、管理信用风险做好基础性工作。”而在《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银监会参照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三大支柱”的内容,就我国的资本充足率的管理规则进行了大量的修订。
[5]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起草人员为自己制定的几项雄心勃勃的远大目标是:“把我们在过去几年学到的有关资本监管和风险的知识,融合到新协议中去;解决或协调(国会的)规定与监管人员的自裁权之间的长期矛盾;突出风险管理科学中的技术进步和概念更新,鼓励银行改善风险管理;细化现行的风险分类,提高风险敏感度、更好地区别各类风险,且使其更具有前瞻性;用市场和银行自己的风险判断补充监管人员的风险判断;确保我们制定的法规与时俱进,适应自巴塞尔老协议以来国际银行业的巨大变化(结构变化、资产组合变化和管理技术的变化)。”参见美国货币监理署署长约翰·霍克:《美国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具体考虑》。资料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国际交流2003年8月8日。
[6] 见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的《实施巴塞尔新协议的具体考虑》。资料来源:http://www.cbrc.gov.cn/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国际交流2004年10月18日。
[7] 指国际活跃银行通过推行资产证券化将信用风险转化为市场风险等其他风险来降低对资本金的要求或广泛采用控股公司的形式来逃避资本金的约束等。
[8] 参见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第一部分:适用范围。
[9]内部评级法是指经过银行监管当局批准,采用银行自身开发的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进行信用风险计量的方法。它以银行对重大风险要素的内部估计值作为计算资本的主要参数,从而极大的提高了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敏感度。内部评级法由三大关键要素构成:风险构成要素、风险权重函数和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其核心是对风险构成要素(包括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等)的评估。如果银行必须自己估计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必须自己计算有效期限,为内部评级高级法;如果银行自己估计每类借款人相对应的违约概率,但对其他风险要素必须采用监管当局的估值,则为内部评级初级法。
[10] 高级计量法是指银行经过监管当局批准,采用规定的定量和定性标准,通过银行内部操作风险计量系统计算监管资本要求的方法。高级计量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的内部模型决定操作风险需要的资本,但须报监管当局批准。按新资本协议的规定,实行高级计量法的银行应当使用自己操作风险的内部损失数据、外部损失数据、情境分析和定性指标来开发这些模型。这样,虽然高级计量法有一定的灵活性,但它还是为定量估算操作风险需要的资本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
[11] 参见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翻译:《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协议:修订框架》,第140~141页,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9月版。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信用中国 编辑:余竹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