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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环球博览巴塞尔专题
从巴塞尔协议看我国金融机构风险监管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6-10-31 【◎在线投稿】
  与标准法相比,内部模型法的推出是一大创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节约银行的监管资本,因此引起了银行界的广泛关注。从那时起,一些主要的国际大银行便根据此修订案着手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测量与资本配置模型。 
  该修订案为各国商业银行处理市场风险提供了统一的标准,标志着巴塞尔委员会对市场风险监管理念的认识进入一个崭新阶段。但该修订案对市场风险的监管要求,仍存在一定局限性,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现实银行经营过程中,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并不是截然分开的。 
  其次,静态的计算方法无法反映银行在采取诸如程式交易等动态的交易策略时测定变动中的风险。 
  再次,修订案允许各家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测算市场风险,但是由于银行建立模型、测定风险的具体方法各不相同,可能导致持有相同资产的两个银行可能具有不同的风险价值估计量。 
  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全球金融市场之间紧密联系、不同市场之间的互相影响、银行风险和金融危机在国际间的传播问题开始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以1998年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损失的事件为代表,许多金融机构陷入经营困境的主要原因不再是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等单一风险,而是由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外加操作风险相互交织、共同作用造成的。金融危机促使人们更加重视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的综合模型以及操作风险的量化问题,由此全面风险管理模式引起人们的重视。 
  巴塞尔委员会于1998年推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集中体现了这一领域的发展,至此,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一并成为银行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对象。该文件共提出涉及到银行监管7个方面的25条核心原则。尽管这个文件主要解决监管原则问题,未能提出更具操作性的监管办法和完整的计量模型,但它为此后巴塞尔协议的完善提供了一个具有实质性意义的监管框架,为新协议的全面深化留下了宽广的空间。 
  1988的巴塞尔协议在1998年已经形成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和基本框架,但并未对其内容作详尽的阐释,更未能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法。随着银行业的发展和创新产品的日益膨胀,国际银行业的运行环境和监管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1999年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开始着手修改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 历经多次征求意见修订后,2004年1月26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用于替代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框架。 
  新资本协议从操作层面正式引入了全面风险监管的理念,提出了银行风险监管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三大支柱的原则。与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相比,新协议对风险的认识更加全面。新协议将风险的定义扩大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各种因素,基本涵盖了现阶段银行业经营所面临的风险,并力求把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以保证银行资本充足性能对银行业务发展和资产负债结构变化引起的风险程度变化具有足够的敏感性。至此,巴塞尔委员会将市场风险因素与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一并,充分反映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各项监管规定中。 
  可以说,自1996年“修订案”实施以来,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已经对市场风险管理给予了足够的重视,经过十年的发展,已具备了较为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但鉴于更好地推广巴塞尔委员会对于市场风险监管的研究成果,进一步完善和明确其监管内容,2005年11月,巴塞尔委员会对1996年版的“《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修订案”进行了重新修订。 
  新修订案在内容上未做重大原则性的变动,只是将部分适用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有关规定调整为适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与1996年版旧修订案相比,新修订案对市场风险资本要求衡量方法———标准计量法和内部模型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使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更具实际操作性。 
  首先,在使用标准计量法衡量利率风险部分,增加了对未评级债券、不合格发行者以及采用信用衍生产品做保值头寸三种情况下特定风险的识别及其资本要求的处理规定。尤其是对运用信用衍生产品进行套期保值头寸的处理上,该修订案详尽地列出了所有可能的情况,可操作性大大加强。而旧修订案只针对合格发行人特定风险下的资本要求给出过相关规定,并未涉及到其他具体情况。 
  另外,对于内部模型法部分,主要增加了两部分内容:一是对允许采用模型法测算特定风险提出了具体的标准和规定,在最低数据标准、事后检验等方面做了明确要求;二是对于模型有效性验证标准上提出了除事后检验外的其他更广泛的验证方法。特别是在运用模型法测算特定风险时,这一原则尤为重要。上述两部分规定,丰富了内部模型法的具体内容,使其更具科学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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