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中看新协议的实质:面向过程的资本监管 (一)旧协议——规则驱动下的资本监管。新、旧巴塞尔资本协议,分别体现了监管当局对银行资本监管的两种监管方法:规则驱动法与过程参与法。
规则驱动法,也可称为基于规则的资本监管,是指监管者通过制定针对所有银行机构统一实施的标准化、规范化的风险计量框架而体现的一种静态的资本监管方法。该种资本监管方法的实质是通过采用标准化的风险计量框架来监督所有银行的谨慎健全性,比如,旧资本协议统一了资本构成,确定了适用于所有银行的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不同种类资产以及表外业务项目不同的风险权数,并规定了资本与风险资产的目标比率。因此,这种被标准化了的监管方法,表现出某些优势。第一,基于规则的监管易于实施;第二,它是一种易于证实和重视的客观方法;第三,作为一个通用的尺度,它在各国的银行间是可比的,并且提高了银行业的竞争质量。
但是,这种基于规则的资本监管,内含的最大缺陷是没有考虑同类资产不同信用等级的差异。根据1988年的资本协议,银行的资产具有不同的风险权数,如商业贷款的权数为100%,房屋抵押贷款风险权数为50%等,但这些标准未能对放款对象进一步细分,例如贷款对象为信用等级AAA级的公司就应与那些信用等级较低的小型厂商有区别,但按旧协议,银行的上述两种贷款组合所应持有的资本量相同。
(二)新协议——面向过程的资本监管。过程参与法,也可称为面向过程的资本监管,是指监管者不再像开处方一样制定很多有关评估资本充足率的规则,而是致力于评估银行用以评估其自身风险过程的充分性和完整性,并鼓励银行在监管部门的参与下不断开发和使用风险敏感程度更高的内部评估体系的一种动态的资本监管方法。面向过程的资本监管表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监管者的主动参与性。面向过程的监管对监管者的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监管者更多地参与。新协议允许银行在计算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时,从两种主要的方法中任择一种:第一种方法称“标准法”,第二种方法称“
内部评级法(IRB)”,比如在标准法下,若允许银行不采用外部评级,对公司债权的风险权重都是100%,而且应当得到监管当局的批准。此外,监管当局在同意银行使用自行开发的内部评估体系进行风险和资本计量时,必须确保银行能够自始至终地采用一个方法。
第二,监管规则的灵活性。新协议中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内部评级法(1RB)”的关键是确定LGD(违约损失)、PD(违约概率)、EAD(风险暴露)以及M(期限)等四个输入参数。新协议建议,先由监管机构确定其中的LGD、EAD及M,待条件成熟后,再由银行自行确定。而且,新协议鼓励银行不断开发和使用风险敏感程度更高的内部评估体系,从而在风险计量的方法上体现更多的灵活性。
第三,监管规则与监管方法的动态性。新协议的核心是内部评级法,要求商业银行必须计算出银行客户无力还本付息的可能性,以及各类贷款损失率等信用风险的量化指标。比如,对公司、主权和银行暴露非预期损失的计算方法,除了协议规定和本国监管当局安排的方法外,还有银行在满足一定条件后的自行设计和安排。而且不论银行采用哪一种方法,都要体现历史数据的期限确定性、风险权重分配的适时调整性特点,以便及时反映银行风险的实际变动状况。
第四,监管规则的激励性。新协议鼓励银行不断改进风险评估方法,不断发展更为精细的风险评估体系,从而更有效地降低最低资本金数额要求。比如,新协议中“资本需求的风险敏感性”大大提升,拥有优质客户群体的银行可以更有效地扩张业务,而其他资产质量不良的银行则要被迫收缩业务。因为,按照新资本协议,发放一笔数额相同的贷款,不同的客户所需的资本金相差悬殊,差距可以达到几倍以至几十倍,拥有优质客户和风险管理水平高的银行,在计算风险权重的方法和系数时都可以得到最低资本要求的激励或奖励。
第五,监管规则的不可比性。由于银行内部体系的多样性和某些银行在其内部评估体系中使用了或将使用由其专有信息决定的一些措施,银行很可能出于竞争的考虑不愿意公开这些措施。监管当局在评估这些措施时往往有赖于特定机构的专有信息。加之这些有关信息多是难以重复和验证的,从而使得面向过程的参与型监管的透明度不如基于规则的监管方法,其结果便是银行之间不具有可比性。此外,从制度设计和实践的角度来看,《新资本协议》并不在于使所有的银行都服从于一个统一的风险计量框架,而是鼓励银行在具备充分数据的条件下,采用高级的内部评级方法,以便促进现代银行业风险管理技术的进步。
我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法律环境 (一)“两步走”和“双轨制”的涵义及其意义。中国银监会负责人说,中国银行业应对新资本协议挑战的基本策略可以概括为“两步走”和“双轨制”。所谓“两步走”就是先执行好1988年资本协议,与此同时鼓励大银行开发内部评级体系,当条件成熟时采取内部评级法进行资本监管。“双轨制”就是2007年以后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不搞“一刀切”,具备条件的大商业银行采取《新资本协议》进行资本监管;对其他银行,继续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实施资本监管。
应该说,上述“两步走”和“双轨制”的基本策略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这是因为,除了我国商业银行本身的风险控制能力和信用风险管理水平制约着我国未来实施《新资本协议》外,还有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利益相关人或社会公众参与市场化约束的能力等也在很大程度上也制约着我国未来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