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实施《新资本协议》对不同参与主体的要求
1. 对政府监管的要求——更优良的监管治理结构
(1)金融监管治理的涵义。金融监管治理可以理解为公共治理在金融监管领域的具体表现形式。公共治理是指公共部门为实现一定的经济和社会目标,通过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营造行使公共权力,制定和执行政策所依赖的良好制度环境和运行机制,以实现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整合和协调的持续互动过程。金融监管治理是很新的监管架构,其内容主要涉及各相关参与主体的责任、目标和激励与惩戒等的制度安排。金融监管治理的意义是革命性,从根本上说,是法治政府、透明政府、有限政府和效率政府在金融监管活动中的体现。
(2)金融监管治理的基本要素与问责制。有学者认为,“可以从四个维度分析监管治理:独立性、问责制、透明度、操守。”笔者认为,监管治理的要素,应该围绕构建法治政府、透明政府、有限政府和效率政府来确定。因此,其要素可以概括为:规范、透明、效率、问责。规范,是依法监管的必然要求;透明,是监管者权力接受来自授权者和被监管者双向监督的重要途径;效率,是检验或评估监管治理的重要指标;问责,是权力与责任相匹配,落实和保障前三个要素的有力手段。
(3)监管程序和监管方式的透明与灵活。总结各国金融监管的经验和教训,有效的金融监管要通过制度来加以保证。首先,金融监管当局应当加强对金融业监管的综合协调,避免出现监管重叠、监管真空现象。其次,金融监管当局要运用指引性手段,更主动地参与到被监管者的内部评级体系建设和金融业务创新之中,适时采用资本激励的方法促使被监管机构更好地改进其内部评级体系,以降低风险资产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再其次,与监管者更多的参与相联系的,是现场监管和动态监管的增加。因为,只有根据被监管者的内部评级体系的完善程度,适时调整对其风险资产中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才能在监管中体现《新资本协议》面向过程的激励性特点。最后,监管者要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进行管理,而不能过分地使用非审慎性指标。监管者控制金融风险的各项审慎性指标要与金融业的发展相适应,才能具有活力并增强其监管的有效性。
2. 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要求——更规范的市场准入和业务规则
在《新资本协议》设计的标准化的风险权重框架下,监管当局负责根据合格的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也就是将外部评级与风险权重挂钩。新协议要求这种建立对应关系的过程应该是客观的,所确定的风险权重应当与客观反映的信用风险水平相一致,并应当涵盖所有的风险权重。为此,《新资本协议》的规定,各国监管当局负责认定外部评级机构是否符合客观性、独立性、国际通用性与透明度、披露、资源、可信度等六项标准。
上述六项标准可以归纳为对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中立性的要求,它们是评级机构的立身之本,也是创造客户价值的源泉。为此,我国需要尽快形成与之相适应的制度环境。首先,政府作为信用制度和行业政策的制定者,应该承担起推动市场的责任,在制度上形成信用评级市场需求的准入条件,率先应用评级产品特别是评级结果,以期引起全社会对评级产品的关注和应用。其次,在鼓励银行采用外部评级法进行风险计量和管理的同时,监管当局应当对外部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颁布更为严格和透明的准入条件,对其业务规则提出更为规范和可操作的程序性和技术性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在参照《新资本协议》对外部评级机构进行认定时,在本土评级机构数量和权威性相对较弱的情况下,应当鼓励境外评级机构和社会资本对该行业的参与热情,由市场去“锤炼”出品牌机构。最后,评级机构的趋利性必须服从社会责任感。评级机构作为社会信用建设体系链的主要环节,应该义不容辞地承担起基本的社会示范责任。要以市场化的运作模式、高标准的评级质量、多样化的服务内容、规范化的操作方式示范于市场。为此,立法中必须对评级机构的禁止性行为和评级人员的执业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具有威慑力的规定。
3. 对银行机构的要求——更主动的信息披露和不断完善的内部评级体系
(1)更主动的信息披露。目前,我国银行业的信息披露水平不仅与美、英等巴塞尔成员国的银行相差甚远,而且与新加坡、韩国等非成员国的银行也有较大差距。因此,监管当局、商业银行和有关政府部门应通力协作,有效改进信息披露管理,为建立健全与《新资本协议》接轨的市场约束机制奠定基础。在这一过程中,商业银行应当有更加主动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暴露积极性,因为作为“双刃剑”的信息披露制度的贯彻与实施过程,也是监管者、监管对象——银行、社会公众等之间互相作用的过程。如果银行始终被动地披露信息,而不是积极响应与主动配合,信息披露制度的效果必然会削弱。因此,为了收到理想的效果,监管者应当着力唤起银行及其管理层对信息披露制度的自觉遵守和理解,这样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才能达到《新资本协议》所追求的作用,也才能在监管者、银行、社会公众(包括报刊媒体)等若干主体之间形成一种良好的互动关系。
(2)不断完善的内部评级体系。《新资本协议》风险度量的方法在模型设计上考虑了以下因素:一是不同借款者之间在信用质量上的差异;二是经由贷款组合多样化实现的降低信用风险的潜在可能性。其优点在于加入了外部评级机构通常不能得到的客户信息,比如银行可以监督客户的账目,了解信贷的保证与抵押情况等。为此,《新资本协议》鼓励各银行进一步开发、强化内部信用风险管理的方法和测量信用风险的技术。
由于不同的资产在《新资本协议》中规定的风险权重不同,因而对商业银行的不同资产配置有着不同的资本要求,预期损失的拨备覆盖率要求也不同。中国的银行业如何适应这一风险加权资本监管的要求,更合理有效地配置各类资产,既满足监管的要求,又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得应有的利润,是我国商业银行在新的监管环境下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问题。 作者:曾筱清 信用中国 编辑:余竹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