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商业银行要建立自己的内部评级体系。巴塞尔委员会在设计方案的初期曾试图要求银行主要依靠外部中介机构的评级,但由于商业银行普遍对评级机构的客观性、独立性、资料可获得性、评级结果的可信度和及时充分披露等方面存在较大歧议,造成了评级结果实用性大打折扣,并妨碍了基于评级结果之上的诸如资产证券化、战略重组、组合管理等等的进一步发展。新资本协议考虑到不同国家银行体系的差异,除了继续保留外部评级外,更多地强调银行要建立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并提供了三个可供选择的方案,即标准法、初级内部评级法和高级内部评级法,强调用内部评级为基础的方法来衡量风险资产,进而确定和配置资本。美联储要求美国最大的10家银行(总资产超过2500亿美元或国外资产超过100亿美元)强制施行新协议内部计量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高级法;另有10家大银行自主选择施行高级法。这20家大银行的海外资产占美国银行资产99%。
我国信用评级市场还很不完善,外部评级的渗透率也非常低,而且在反映信用风险时具有滞后性。虽然与采用标准法的银行相比,采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对风险敏感度更高,其所需要的资本也更多,实施成本也可能更大。但从长期看,这可以屏蔽我国信用评级市场发展滞后的盲点,也可以激发商业银行不断提高资本充足率的自主性。鉴于目前我国信用评级市场不完善、国有银行正在改制过程中、股份制商业银行规模不大的特点,内部评级法应该是首选。
3、监管方式具体化。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是改变过去“粗劣的比率形式”,使资本充足性的监管要求更依赖于金融机构自身对其风险状况的评估,重点由“合规”监管转向“风险”监管。2001年颁布的新资本协议框架更为强调各国监管当局结合各国银行业的实际风险对各国银行进行灵活的监管。各国监管当局可以根据各国的具体状况,自主确定不低于8%水平的最低资本充足要求。同时,许多风险衡量的水平和指标需要各国金融监管当局根据实际状况确定,第二是监管当局更加着眼于对金融机构内部风险管理过程的监管,包括强化对金融机构风险测量与管理的制度与程序的评估,金融监管当局要能够有效地对银行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进行考察。这样,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重点,将从原来的单一的最低资本充足水平转向银行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的建设状况。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银监会2004年工作会议上强调,要进一步落实新的监管理念,积极推进监管工作机制的“五个转变”,即由合规监管为主向以风险监管与合规监管相结合转变;由“分割式”监管向注重对法人机构总体风险的把握、防范和化解转变;由“一次性”监管向持续监管转变;由侧重监管具体业务向注重监管公司治理和风险内控的有效性转变;由定性监管向定性监管与定量监管相结合转变,加强风险评价和预警。这五个转变是对新资本协议的最直接反映,实现了与国际金融监管的紧密接轨。基于此,监管当局在解决风险管理观念后,日后的工作应着重置放在如何有效实现监管方式五个转变的落实上。
三、救助办法 从上文对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思想和基本准则的分析,我们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有了一个最基本的认识。但如果出现问题银行,一国政府或监管机构该如何实施危机救助呢?在回答此问题前,先要了解危机救助过程中必须注意的两个原则:
规模性原则,其基本政策含义是:规模巨大的银行破产,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是极大的,所以,中央银行应努力维护规模大的银行免于破产,而对于小规模的银行而言,中央银行则倾向于让其按市场原则破产,即“大而不倒”原则。由于这一原则的实质是中央银行对银行规模大小过分看重,认为银行规模是银行破产对社会造成多大负面影响的最主要决定因素。
重要性原则,该原则的特点体现在对综合指标体系的权衡,其中包括传统原则所看重的规模因素,并根据实际情况赋予规模变量以较高的权重来突出其重要性,即不以规模作为判断的惟一标准,充分考虑了规模以外因素的重要性,因此更加科学全面。
根据国外经验,对问题银行进行救助一般采取两种方式:
1、紧急救助。目的是要尽快控制危机并稳定局面。主要措施有:
(1)政府救助。在任何一个国家,政府的政治优势对问题银行的信誉援助都非常重要,以起到很好的安定人心、稳定信用以避免恐慌性挤兑发生的作用。在国外,政府通常采取对问题银行的债务清偿提供担保的方式进行救助。此外,政府还可以提供流动性支持(包括政府财政直接提供资金或担保支付、减免税赋、协调有关债权人延期追偿债务、成立专门处理不良债权的专门机构)以缓解问题银行的债务清偿能力。
(2)中央银行救助。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在银行出现危机时,有责任对问题银行进行紧急援助,其救助方式包括提供流动性支持(如再贷款展期、提供新的再贷款);对问题银行进行接管帮助其恢复正常经营能力;对业务经营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进行窗口指导等。
(3)金融同业救助。作为一国经济的命脉,金融业有着广泛社会联系和经济联系。一家金融机构出现问题,会不同程度地对其他金融机构产生传染效应。所以,当一家银行出现危机时,金融监管当局应该出面,要求其他有实力的商业银行对出现危机的商业银行提供临时性的资金支持(包括拆入资金或在问题银行存入存款),以及购买问题银行的资产等。
(4)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为了维护存款者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规定各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将其吸收的存款到存款保险机构投保,以便在非常情况下,由存款保险机构对金融机构支付必要的保险金的一种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构建的一部分,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在于限制恐慌情绪的扩散,防止信心危机的蔓延化解系统性的支付风险。从国外的实践来看,存款保险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众对银行的信心具有十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