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失信者的惩戒制度不同
对失信者的惩戒是美国信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主要围绕三方面发挥作用。
一是把交易双方失信者或经济生活中发生的失信行为,扩大为失信方与全社会的矛盾。信用服务公司认为,对失信者的惩戒只靠 道德谴责力量是很微弱的。失信惩戒对失信行为的惩罚,不需要对失信者进行任何思想道德教育,法律支持信用服务公司向当事人的交易双方、授信人、雇主和政府机构有偿提供信用调查报告,让失信记录方便地在社会传播,把失信者对交易对方的失信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而且失信行为依照法律要保留多年,使失信者在一定期限内付出惨痛代价,如在破产记录保留的7—10年内,消费者个人不可能得到新的贷款。
二是对失信者进行经济处罚和劳动处罚。对各类失信行为的经济处罚和劳动处罚,都有明确的规定。如美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不许买酒,也不许喝酒,而布什总统的两个15岁的女儿都爱酗酒,2001年5月詹娜在酒店使用别人的证件买酒被警察抓住,芭芭拉喝酒也被人指控,每人被罚款100美元,罚处在社区进行义务劳动,并强制参加戒酒治疗班。
三是司法配合。美国司法制度规定,对监狱行刑有多种替代方法,如缓刑、假释、家中监禁、电子监控、罚款、赔偿和社区服务等。在刑期的设计上,有多种短刑,三个月、五个月等,对失信严重行为能根据对应的法律进行量裁,该判三个月的判三个月,该判半年的判半年,使触犯法律的失信者留下蹲监狱的终生记忆。而且,美国还设立了少年法庭,对少年失信行为也不放过司法处理。
我国对失信者的惩戒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失信者付出的代价不足以抵付所得到的实际利益和好处,很多失信者还相当自在地生活在社会上。造假者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哪里都没有他们的信用记录可查;破产者搞败一个企业接着再注册另一个企业,没有对他们的任何限制;会计师、审计师、律师事务所出据假数据、假证据、假材料,承担的仅是有限责任,在一个地方露馅,换一个地方接着骗人,没有部门对他们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直至使他们从行业退出;借钱不还、欠债有理更成了普遍现象。即使对比较严重的失信行为,也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司法配合,法律规定的刑期大部分是一年、二年以上的长刑,短刑、社区矫正、罚款、家中监禁等处罚办法都没有使用,法律制裁的范畴对失信者甚至严重失信者都不发生作用。对失信者惩处不力,实际上对守法者是一种侵犯,改变信用沦丧的办法,必须从根本上形成对失信者的惩戒机制。
二、对加快建立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议
借鉴美国建立信用体制的经验和做法,要加快建立我国的信用体系,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快立法。目前我国在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要把信用体系建立起来,最急迫的是抓紧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立法的核心应突出界定好三个关系:
一是界定好政府行政公开与保护国家经济安全的界限。建议把:“原则上所有政府信息都要公开,不公开即保密是例外;政府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一切人可以平等地获得信息;政府对拒绝提供的信息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提供拒绝的理由;政府机关拒绝提供信息时,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等立法原则写入法律。并且明确国家秘密的范畴,国家秘密不能实行信息公开。划清这个界限,不仅是建立信用体系的要求,也是我国建立符合世贸组织规则要求的政府管理体制的要求,因此是当前最重要的立法。
二是界定奸商业秘密与公开信用信息的界限。
三是界定好消费者个人隐私与公开信用信息的界限。这是立法的难点和重点,没有这方面的立法,就无法进行消费者信用调查评价工作,消费者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不起来,消费信贷,信用销售就无法扩大规模。
一方面是建立信用体系的紧迫性,一方面是信用体系缺乏法律基础,这就对我国的立法程序提出了重大挑战。建议在信用立法上要特事特办,分清轻重缓急,在近一二年内首先出台《信用信息公开法》、《商业秘密法》、《隐私权法》、《消费信用保护法》、《商用信用报告法》和《个人破产法》,抓紧修改《统计法》、《档案法》、《商业银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破产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也应着手制定。
2.加快培育信用市场主体。这是我国能否尽快建立信用体系的关键。我国不可能经历美国那样长期市场竞争的过程,也不可能一下子培育出像穆迪、邓白氏这样超大规模的信用服务企业。但我国毕竟已经迈出了探索的步子,一批信用服务企业逐步走向了市场。要使我国尽快形成有竞争力的信用市场主体,还有大量工作要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建议采取三种模式:
一是积极培育与国际接轨的大型信用评级公司。对已经取得信用评级资格、积累了一定经验、有良好信用的评级公司,为他们加快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政府有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可以首先对这些企业开放,同时给予信贷、税 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帮助这些企业建立信息加工处理能力较强的商用数据库,提高信用评级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是抓紧建立消费者信用评级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上海市的做法,政府引导推动,委托公司经营,条件成熟后企业与政府完全分离,实行市场化、商业比运作。我认为,鉴于我国还没有建立保护消费者隐私的法律,目前消费者信用服务企业的市场准入的门槛应比较高,每个省不宜超过2家,经过几年的发展,全国大型消费者信用服务公司不应超过10家。
三是加快建立企业信用调查评级公司。这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关键环节。建议从整合行政资源入手,把工商、税务、质检、海关、贸易、交通、银行、证券、保险、公安、法院、质检、药监、环保等方面有关企业信用的信息和数据作为重要信用资源,国家投资建立数据库,把各方面的数据集中起来,以此作为信用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同时,按照建立信用服务企业的市场准入要求,加快培育从事企业信用调查评级服务的公司,条件成熟后有偿向公司转让数据库或数据资料。
在发展我国信用服务企业的同时,也要注重引进先进的经营理念、先进的评级技术和专门人才。对国外著名信用服务企业的开放应采取三种方式:一种是在中国已经开展业务的企业,在开放数据和信息等方面应与国内信用服务公司一视同仁,鼓励他们在中国创业;二是对准备进入中国市场的大型评级公司,可以逐步开放信用服务市场,鼓励中国信用服务企业与他们合资、合作,积极引进这些公司成熟的评级技术和先进的经营理念;三是对消费者信用服务企业,暂时还不具备外资进入的市场条件,建议由中国自己的企业做,但应参照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
3.加快建立对失信者的惩戒机制。一是实行市场退出制度。首先建立对从事信用服务企业的惩戒机制。要明确行业规则,提高行业自律能力。对那些不遵守行业操守、自身就不守信用的企业,出现失信行为要承担无限责任,决不能把信用服务搞乱。二是要明确对失信者惩戒的政府主管部门。建议参照美国的做法,对失信惩戒的政府主管部门分两类,一类是金融系统的主管部门;一类是非金融系统的主管部门。三是建立与失信惩戒相适应的司法配合体系。如社区义务劳动、社区矫正、罚款、监狱各类短刑等,使失信者付出各种形式足以抵补社会危害的代价。
4.加快引导和培育市场对信用产品的需求。这是建立现代信用体系的市场基础,引导需求、创造需求是十分紧迫的任务。一是参照美国的做法,政府立法、行业组织确立行规来引导全社会对信用评级的需求。目前除了对发行企业债券有评级要求外,还没有对信用评级做出明确规定,创造信用需求的市场环境,首先要创造法律条件,使信用评级结果的运用成为经济活动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二是要加大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制度的普及教育。我国尽管对建立信用体系很重视,但目前很多人对信用问题的基本概念和内涵还搞不清楚,甚至很多政府主管部门也都不甚了了,如果不从根本上搞清楚这个问题,极有可能把这项工作引向歧途。建议在高等学校开设信用服务专业,政府和企业加大培训的力度,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首先要了解这方面的基础知识。信用中国 编辑: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