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7-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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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巴塞尔协议 II 》的第二支柱是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这是巴塞尔委员会针对银行业风险制定的监督检查的主要原则、风险管理指引和监督透明度及问责制度,以及如何处理银行账户中利率风险、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有关方面(包括压力测试、违约定义、剩余风险、贷款集中风险和资产证券化)的指引。 监督检查的目的是,不仅要保证银行有充足的资本来应对业务中的所有风险,而且还鼓励银行开发并使用更好的风险管理技术来监测和管理风险。监管当局应评价银行如何按自身的风险轮廓确定资本需求,并在必要时进行干预。这样做的目的是在银行和监管当局之间形成有效的对话机制,以便在发现问题时可以及时、果断地采取措施来降低风险和补充资本。 第二支柱特别适合于处理以下三个主要领域的风险:第一支柱涉及但没有完全覆盖的风险(例如贷款集中风险);第一支柱中未加考虑的因素(例如银行账户中的利率风险、业务和战略风险);银行的外部因素(例如经济周期效应)。第二支柱中更为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对第一支柱中较为先进的方法是否达到了最低的资本标准和披露要求进行评估,特别是针对信用风险 IRB 框架和针对操作风险的高级计量法的评估。 委员会为此制定了监督检查的四项基本原则:银行应具备一整套程序,用于评估与其风险轮廓相适应的总体资本水平,并制定保持资本水平的战略;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监测并确保银行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检查结果不满意,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监管当局应鼓励银行资本水平高于监管资本比率,应该有能力要求银行在满足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另外持有更多的资本;监管当局应尽早采取干预措施,防止银行的资本水平降至防范风险所需的最低要求之下,如果银行未能保持或补充资本水平,监管当局应要求其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3 .市场纪律 第三支柱 —— 市场纪律,其目的是对最低资本要求(第一支柱)和监督检查(第二支柱)的补充。委员会通过建立一套披露要求以达到促进市场纪律的目的,第三支柱主要涵盖了 “ 适用范围、资本结构、风险敞口与评估以及资本充足率 ” 四个领域,巴塞尔委员会就每一领域都制定了具体详细的披露要求。 巴塞尔委员会关于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的理念由来已久,其核心思想体系随着协议的嬗变,从旧巴塞尔协议的外挂式发展到新巴塞尔协议的内嵌式。在旧协议中,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只是作为监管制度的附属部分,而在新巴塞尔协议中则被作为三大支柱之一列入了主体框架之中。委员会认为,共同的披露框架是将银行风险暴露告知市场的有效途径,并为增强可比性提供了一致、合理的披露标准。 七、结语 从前面的内容来看,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有两个最主要的任务:一是把新的银行风险管理技术的概念应用到对银行的监管中去,二是鼓励复杂程度极高的大型国际活跃银行在更深的层次和更广的范围内应用这些概念。贯穿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三大支柱的核心是鼓励银行投资和改善风险管理系统,应用先进的风险计量方法正规、系统地分析各种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和损失率,进而更加有效地管理和更加精准的控制银行面临的种种风险,以获得更强的核心竞争力,取得更高的收益。 尽管银监会于 2004 年宣布由于条件所限中国银行业暂不实施新资本协议,但从长远看实施新协议是大势所趋。在 2004 年 6 月新协议正式公布后,南非、印度、俄罗斯等国家纷纷表示将在 2006 年实施新协议。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正式成员,中国今后几年实施新协议是完全可能的。所以,对于中国银行业来说,巴塞尔协议的实施既是对银行风险管理一个巨大的挑战,又是一个不可多得的历史机遇。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银行业必须要更加深化金融改革,提高金融效率,完善信息基础架构,积极着手开发适合于银行内部的风险评级系统,实行全面风险管理策略,拓宽资本补充渠道,规范信息披露,加强市场约束,才是中国银行业面对国际竞争的生存之道。 作者: greatolympics 信用中国 编辑:陶娇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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