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7-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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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信用建设起步比较晚。最早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个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是上海联合征信系统,始建于1993年。到目前为止,上海联合征信系统已收集了上海超过260万的个人信用信息,已在上海市建立了300余个查询网点,月查询量高达2万余次,成为上海最重要的个人信用数据来源之一。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与全国各商业银行联合开展“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设,2002年底实现了全国联网查询,该系统2002年月均查询32万次,2003年月均查询110万次,2004年月均查询近200万次。《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于2005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办法对商业银行征信体系个人信用数据库的采集、使用作出明确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开发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于2006年1月正式运行。这一数据库目前已收录的自然人数已达到3.4亿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人数约为3500万人。到2005年年底,收录个人信贷余额2.2万亿元,约占全国个人消费信贷余额的97.5%。但总体而言,由于我国个人信用数据的收集汇总才刚刚开始,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还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缺乏与个人信用评估相关的资料。目前,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基本实现全国联网,但这只是各商业银行历史信用数据的汇集,没有包含工商、税务、法院、保险等其他社会公共部门的信息,信用数据的完整性不能够保证。加上我国个人收入不透明以及个人征税机制不完善,银行难以根据历史的或当前的信用信息判断借款人的财产、个人收入的真实性、稳定性、还款意愿等关键性内容,从而造成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得不到保障。 缺乏对个人信用信息的综合有效评价。目前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存放的数据只是客户的历史信用数据,商业银行在授信时,也只是查阅该客户的历史借款、还款记录,看是否存在逾期还款记录以及是否贷款过多,超出客户自身的还款能力。这只能杜绝已有违约记录或贷款过多的恶意贷款,对新发生的贷款和没有逾期记录的贷款不能实施有效的信用风险评估及管理。 缺乏相对统一合理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指标体系。我国的个人信用管理起步比较晚,目前仅限于个人信用信息的汇总阶段,没有建立科学的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缺乏对评估指标及其权重的理论和实证研究。 缺乏专业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由于我国的金融市场体系是银行主导型的,央行在建立健全信用评估体系中起主要作用,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均由央行牵头开发和管理,但这也制约了个人信用评估机构的发展以及对信用数据的深度挖掘。 缺乏专业的个人信用研究人员。由于个人信用涉及的因素十分复杂,很多信用研究人员宁愿将注意力放在企业信用的研究上,忽略了对个人信用的深入研究。 构建我国个人信用的制度框架 FICO个人信用评分系统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改进,已经成为了美国个人信用评分事实上的标准,加之美国完善的个人信用法律环境和文化环境,共同促成了美国相对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FICO个人信用评分系统对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笔者在经过多方比较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框架。 该框架的具体内容可分为三类: 一是正式约束。包括一系列政策法规以及由此构成的一种等级结构。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正式约束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社会法律环境对个人信用的约束;另一部分是社会经济管理制度,体现在国家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及与个人信用相关的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等方面。 二是非正式约束。个人信用制度的非正式约束主要指社会文化环境如宗教、伦理、道德等,这些因素受经济、科技、教育的影响更为显著。 三是实施机制。这是个人信用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具体包括个人信用登记制度、个人信用评估体系、个人信用风险预警、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及个人信用风险规避等。这些具体内容应该建立在完整、有效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个人信用登记制度是前提,个人信用评估体系是关键。 在个人信用制度框架中,实施机制是核心,它直接决定了个人信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运行机制。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则是实施机制的核心,它的建立和完善直接决定了实施机制的效率和效果。 作者:姜琳 信用中国 编辑:陶娇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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