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信用档案管理模式的思考
一、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的问题。中国社会文化中的集体主义精神使中国民众一向重集体而轻个体。“这是我国传统观念在管理上优于西方文化的独特部分,它能从思想上维系集中式的管理指导思想”。因此,我国的社会文化环境是支持集中管理的。此外,通过对国外信用档案管理的几种主要模式的对比,我们发现欧洲模式和日本模式具有信用档案的集中管理与信用档案机构的集中设立之间的对应关系,属“集中——集中”式,而美国模式则是以信用档案机构的分散设立来解决信用档案集中管理的问题,属“分散――集中”式。“集中――集中”式与“分散――集中”式相比,最大的优点就在于省去了为协调和弱化信用档案的集中系统利用与分散保管之间的矛盾而需耗费的社会高成本.这也是为什么在欧、日模式下,可以实现或基本实现信用档案免费利用服务的一个重要原因。采用分散式的信用档案管理模式会产生这样的结果:其一,在
信用档案体系建设的初级阶段,信用数据的采集任务浩繁,数据库的建设前期投入大,投资期长,各个分散的(民营的)信用档案管理机构很可能会不堪重负。其二,每个信用档案管理机构成为并行的信用档案保管部门,在信用档案完整性上的竞争直接引起信用档案管理成本的攀升,从而使信用档案提供利用必须采取有偿服务的形式。在信用意识的培养阶段,采取非盈利方式的信用档案管理模式显然有利于全民信用意识的提高。因此,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只有由公共管理部门来主持信用档案的集中管理,才有可能实现非盈利方式。石家庄新华区的社区信用档案管理实践已经证明了这种模式在我国是可行的。
二、商业化与非商业化的问题,完全商业化的信用档案管理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为管理机构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但是要进行成功运作必须以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基础。而非商业化的模式最大的优点就在于简便易行,不需要进行事先的市场培育。中国社会文化较高的权力距离及“贵和尚中”的特点使得政府历来对社会生活干预较多,而且法制基础较薄弱。尽管这种局面已经有了很大改观,而且还在进行更大程度上的改善,但就现阶段的信用档案管理而言仍然不具有采取完全商业化模式的环境:首先,在商业化的信用档案管理模式中,市场竞争必不可少。我国的社会诚信建设刚刚起步,发展商业化的信用档案管理机构缺乏必要的市场空间,而要马上形成众多信用档案管理机构相互竞争的局面更加不现实。其次,信用档案积累程度低。现在已经具有信用档案管理资格的部门所积累的信用档案,在数量上还远远难以满足商业竞争的需要。例如,到2003年1月,创建最早的上海个人信用档案管理系统拥有293万上海市民的个人信用档案。而作为美国几家大的信用征用公司之一的Transruion公司一家就拥有2.2亿消费者个人信用档案,覆盖了北美的美国、加拿大、维哥多群岛和波多黎各。再次。对信用的立法尚为空白,缺乏规范的约束商业化信用档案管理机构运作的法律依据,市场监管困难。而既有的一些信用档案管理模式如欧洲、日本模式给我们的启发性认识是:在非商业化运作模式下,完善的法律环境并非对信用档案进行有效管理的充分条件,法律的健全可以在信用档案管理的过程中逐步进行。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宜采用信用档案管理的非商业化模式。 来源:《档案学》 信用中国 编辑:王运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