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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政策法规

安博尔信用评级 历史性突破 划时代贡献

中国信用评级现行法规政策

在信用评级行业的法律方面,我国还没有单独的法规,相关的法律文件只是散见于《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条例》、《贷款通则》等。另外,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上市规则中也有涉及信用评级的规章。概括起来,我国政府颁布和实施的有关信用评级业的法规可分为行业监管类法规和扶持发展类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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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监管类法规主要用以保障信用评级机构的执业能力和水平,约束评级机构守法合规经营,包括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行业准人和经营行为的规范。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监管的制度供给具有以下特点:

 至目前尚无行业准人之规定,对评级行业的监管采取认同制。最初对评级机构的资格认定做出规定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颁布的关于从事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资格的通知,但并未规定任何准人标准。随着我国债券发行审批权的转移,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也以通知的形式,认可几家评级机构的评级资格。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的管理办法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了重新的认可和确认,确认具有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资格的机构,但是没有成文的标准可依,更没有相关机构对评级机构的资格进行实质性审查。

 从所颁布实施的有关规章制度来看,政府已经把信用评级业作为一个特殊行业进行管理。对于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也开始有一些规范性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03年起施行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准则》中对信用评级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了规定。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明确规定外,行政机关及其所属的机构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企业信用评比活动。社会中介机构向社会提供企业信用状况调查评估等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进行。人民银行规定:各金融机构对借款企业进行信用评级的结果只能供系统内部掌握使用,不得向社会公布或开具书面证明提供给企业,也不得向企业收取评级费用。

扶持发展类法规

扶持发展类法规的目的在于使用评级机构的服务和产品为金融监管服务,扩大信用评级业的制度性需求,促进我国信用评级业的发展壮大。

 杭州市信息化条例 (2004年12月15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批准)第三十二条规定: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中介机构采集、整合相关信用信息,为社会提供信用征信、评估评级、信用管理服务。

 政府部门已开始积极利用评级机构提供的服务和产品。杭州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和管理办法》(杭政办(2003)15号)文件规定: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其它组织对信用企业应当在政府采购、技术改造、技术合作、产品进出口、项目立项、招商引资、土地使用、人才引进、进入各类园区和孵化器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证监会、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展改革委都颁布了相关制度,规定使用评级机构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以控制金融风险,从而扩大了信用评级行业的制度性需求,推动了信用评级事业的发展。

 《贷款通则》规定:“应当根据贷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率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级别。评级可由贷款方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关部门批准的评价机构进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证管理办法》规定:“信用评价机构对企业所做信用评定结论,可作为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贷款的参考依据。”一系列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的出台,为信用评价行业制度框架的初步建立奠定了基础。

 保监会在1999年印发的《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债券是指经国家部、委一级批准发行,债券信用评级达AA+以上的铁路、三峡、电力等中央企业债券。”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颁布的《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提交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2001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第31条规定,发行人可委托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发行人的信用进行评级,信用评级的结果可以作为确定有关发行条款的依据并予以披露。同年6月,中国证券分析师协会受中国证监会委托,组织信用评级机构和证券界人士对《证券评级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讨论。该办法对从事证券信用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审批、证券信用评级人员、证券信用评级业务范围、证券信用评级的结果、证券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人员的法律责任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证监会在2004年修订的《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行人应当聘请证券信用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对跟踪评级做出安排。证券信用评级机构对评级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及时性承担责任。信用评级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府部门对信用评级机构的扶持是定向的、有选择性的。评级机构的选择大多采用单独谈判机制,被选定的对象一般是行业中比较优秀的机构。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可以向经认可的债券评信机构申请信用评级。”

国家及部门与地方有关信用评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政策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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