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理论界和实践中,对“银行信用评级”的理解非常混乱,包括金融机构也经常混用。我们必须澄清以下三个方面的业务:信用评级机构对银行的信用评级、银行内部评级和银行对客户(银行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机构对银行的信用评级是信用评级机构对各类经济主体评级的一项业务,比如安博尔对保险公司、担保公司、跨国公司、金融机构等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机构安博尔对银行信用评级只是若干项评级业务中的一种。安博尔对银行评级时会重点考虑银行内部评级系统是否有效,因此,各家银行要想获得理想的外部评级等级,必然努力完善内部评级系统。
银行内部评级(internal ratings-based approaches,简称IRB)是指商业银行在满足监管当局规定的一系列监管标准的前提下,利用银行内部信用评级体系确定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要求的方法。内部评级法根据复杂程度可分为基础内部评级法和高级内部评级法。前者须由银行自行估算违约概率(PD),监管当局提供违约损失率(LGD)和风险暴露(EAD);后者要求银行在积累数据的基础上,自行计算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风险暴露。IRB法要求银行积累至少5~7年的历史数据,通过数理统计分析,计算出反映客户和债项风险大小的量化指标,并以此为基础,全面开展信用风险管理。
银行对客户(银行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是银行内部评级、进行内部风险管理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不只是银行,任何一家企业都需要对自身客户进行信用评级,评级的唯一目的是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评级的结果只能供内部使用,不具有第三方评级的特征。因此,有关法规政策规定:银行对客户评级不得向社会公布、不得收取评级费用,只供内部使用。
外部信用评级包括信用评级机构对银行的信用评级和银行利用信用评级机构对本银行客户的信用评级结果加强信用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