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用信息服务行业本质上属于一般性的信息咨询服务业,属于充分竞争的行业,对信用信息服务行业的管理应该遵循市场化和民营化的原则,政府不宜过多介入。
信用信息服务活动与金融活动有联系,但本质上不是金融活动,不应作为金融活动来进行管理;相应的,信用信息服务机构也不是金融企业,不应当视为金融企业进行管理。
在我国目前的体制条件和市场环境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离不开政府的推动作用,从全球范围看,要建立一个长期可持续、高效率的社会信用体系,政府最应该做的,就是制定法律法规,促进各类信用信息特别是政府所掌握的信用信息的公开,清除妨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各种障碍,为市场化的信用服务机构的成立和运作创造条件。最不应当做的,就是搞信息垄断、直接投资成立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搞商业化运作。
从国际经验来看,没有哪个国家的评级总成本会超过失信损失,评级的社会效益总是远大于社会成本,使守信者最终受益。
中国经济的强劲发展需要权威信用评级,有人认为美国的评级机构最权威,因而主张让美国人为中国的金融和资本市场设计评级标准,提供”权威”服务。这是对信用评级、对中国信用评级业的严重误解。
培育现代信用服务体系是我国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关键。信用服务业具有智力密集、技术密集、专业化程度高、市场集中度高的特点,承担着信用信息收集、加工、处理和传递的功能,在防范信用风险、促进信用交易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应大力培育和发展一批具备较高执业资质和道德水准的独立公正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服务机构。
培育信用产品市场体系是建立现代信用体系的市场基础。政府有关部门要带头积极利用信用评级、信用报告等产品。还应对一些行业的市场准入规定对提供信用产品的特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