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级可以为政府管理部门提供科学管理的依据与参考。社会专业信用评级机构的评估结果与公告为政府管理部门提供客观、可信的资料。一方面,可以使政府管理部门缓解不能全面、及时地深入实际调查了解情况的矛盾;另一方面,可以使政府管理部门从日常、烦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在社会广泛的信用评级基础上,政府管理部门可以进行重点的事前的、预警性的监管与调控。例如,工商管理部门可以规定,达到一定信誉等级和连续保持一定信誉等级的企业,可以免年检;税务部门可以利用企业信用评级结果,进行重点稽查。
从国际经济发展趋势看,无论是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还是正在进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中国家,都在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与监管的同时,特别重视并积极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淡化与弱化政府直接干预市场,加强社会监督对市场的维护,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信用评级也已被公认为有效的社会监督力量。
金融管理者发现评级在许多方面具有很大的效用。将信用评级作为市场的“准入证”。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监管部门不可能对每一家公司或每一个监管对象的风险水平都有深入的了解。通过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观点,监管部门可以过滤掉一些信用较差、实力较弱者。从而减少各种偿付风险,保证市场和金融市场的繁荣稳定。美国的证券监管部门就专门针对机构投资者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规定在固定收益共向基金的招股说明书中必须说明评级机构对某个投资组合品质的评定结果;证券上市公告书中必须注明评估级别,机构不得购买和持有投机级的证券等。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斯州规定,只有当一个公司和长期债券至少达到AAA级以上,短期债券达到“P-1”水平或者国内评级机构的同等评级水平时,投资基金的管理部门才被允许投资于该公司的以澳元发行的债券。法国政府的法规也要求所有银行存款信用证的发行人或其他期限为2年或2年以上的债务发行人都必须从一个专业评级机构获得投资级别,所有的结构性融资在销售前也必须经过评级。
2000年9月1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中都规定:“企业申请债券上市,应符合下列条件…债券的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我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在2003年5月发布的《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投资的企业债券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且经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发布的《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应当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企业发行融资券均应经过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2005年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与交易,应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证监会2005年联合发布《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际开发机构申请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应经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评级公司评级且人民币债券信用级别为AA级以上。
安博尔信用评级对政府监管的意义可以归纳为:
(1)为开展和加强对监管对象的分级分类管理提供依据;
(2)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
(3)作为管理金融证券市场的重要依据;
(4)政府资金投资的重要标准;
(5)提高证券市场、金融市场与保险市场的效率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