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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用评级业的产生,同国外一样,也是从债券评级开始的。1987年个别省市组建信用评级机构,开始进行长期企业债券评级;1989年9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设立的信用评级公司一律撤销;2003年杭州市政府率先出台面向企业的信用评级和管理办法,自2003年8月开始,真正意义的信用评级制度从此实施。
在1984年,我国社会上已经出现了企业向社会或内部职工发行不同形式的有价证券。1986年地方企业开始发行债券。1987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开始对企业债券进行统一管理,并要求发债企业公布债券还本付息方式及风险责任。同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体改委考虑到债券市场统一、规范的特点和要求,提出了在各地组建信用评级机构的设想和要求。
1988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在北京召开了信用评级问题研讨会,就信用评级的理论、制度、政策、机构、程序和方法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广泛的讨论。198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8]127号文件《金融管理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银行系统的一些研究机构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开始对信用评级问题进行探讨,组建了信用评级机构。
这个阶段建立的20多家信用评级机构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组建的,各地专业银行的咨询公司、调查信息部等咨询机构也对信用评价有关实务问题进行了的尝试。由于当时企业债券的发行额度较小,评级机构没有业务可做,大都转向对企业的资信评级。
1989年下半年,国家为了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开始实行“双紧”政策,采取了很多抽紧银根的措施,各地资金市场逐渐萎缩。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的决定,于1989年9月下发了《关于撤销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证券公司、信誉评级公司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设立的信用评级公司一律撤销,信用评级业务交由信誉评级委员会办理。信用评级处于低谷。
1990年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只有75亿元,1991年猛增到250亿元,债券信用评级逐渐引起人们重视。在这个阶段,部分地方信誉评级委员会在桂林召开联席会议,讨论信用评级业务的规范化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于1990年8月下旬下发了《关于设立信誉评级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1年4月在昆明召开了全国信誉评级委员会第二次联席会议,委托云南等七家信誉评级委员会就信用评级的考核指标体系及信用评级级别的设置、符号表达及含义等进行初步设计。1992年4月在海口召开第三次联席会议通过信用评级办法,其中包括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工商企业信用评级、金融机构评级的指标体系。但这套办法没有发布,更无法执行。
1992年以后,各种形式的社会集资越来越多,资本市场十分混乱,严重影响到国债的发行,由于社会集资的冲击,最后改由新增银行贷款解决,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大大减少。1992年12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对证券市场的管理体制、证券发行上市程序及法规建设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债券发行审批工作暂时停止,债券信誉评估业务也就没有了业务来源。此时,评级业务停滞萎缩,尚存的一些地方信誉评级委员会名存实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