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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信用价值》信用具有无可比拟的价值
安博尔中诚信对信用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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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信用、评价信用首先要对“信用”作出界定。正如孔子所说,“名不正则言不顺”,“必也正名乎”。我们知道,目前关于“信用”这一范畴的探讨在经济学、社会学,甚至人类文化学等各个领域都已广泛展开,其具体界定也因学科领域的不同而产生比较大的分歧;从各自的立足点和侧重点看也都言之成理。安博尔·中诚信对信用理解为,信用是指对一个人(自然人和法人)履行义务的能力、尤其是偿债能力的一种社会评价。它和风险成反比。在现代市场社会中,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活动的高度发达,信用的地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因为商品活动在带来巨额利润的同时,往往也蕴涵着巨大的市场风险。风险直接来自于商品交换双方的给付行为与对待给付行为之间的时间差,它使得所期待的对待给付处于不确定状态。而信用的作用就在于使将来的对待给付行为变得更加可以预期、更为确定,从而避免或减少市场风险。信用越高,风险越小;反之,信用越低,风险越大。为了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市场安全,信用的这种价值特性使得它从一开始就成为商品社会的一个重要问题。信用问题“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8页)。
在《辞海》、《中国大百科全书》、《大英百科全书》中都把信用与“信任”等同。汉语中的信用有诚实、守约及因此能够获得他人信任的意思。它对应的概念是拉丁语Fides及Bona fides。Fides有信任、信义、诚实的含义,与英语中Faith、Confidence、Trust、Honesty 等词的意思基本一致或相近。在私人关系中它表示“相信他人会给自己以保护或某种保障,它既可以涉及从属关系,也可以涉及平等关系”。与该术语相联的法谚有:Fides est obligatioconscientise alicujus ad intentionem,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A trust is an obligationof conscience of one to the will of another,“信用是一方在良心或道义上对另一方的意愿所负的义务”,Fides servanda est (Faith must be observ ed“信用必须遵守”等。而Bona fides 则被翻译为“诚实信用”,也就是英语中的Good faith。上述信用概念衍生的术语还有Fiduciary和Fiduciary or confidencial relaiton等。Fiduciary既是名词,又是形容词, 其中心意思是指一个人具有受托人品格中所包含或要求的关于信任、信赖和谨慎善意、坦诚的品格。这样的一个人在有关其承诺的事务中负有因其承诺而生的、首先为受诺人利益而行事的职责。Fiduciary or confidencial relation含义比较广泛,既包括专门性的信任关系(如信托),也包括那些存在于一个相信或信赖于另一人中的非正式的信任关系。这种关系建立于一人把自己的信任或信赖寄托在他人的正直和忠实之上,它广泛地存在于律师与当事人、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本人和代理人、受托人与信托受益人、不动产所有人与承租人以及买卖双方等当事人之间。一个没有信义、 不被人信任的人是无信用可言的,当然也就难以同他人建立起信任关系。在现代商业社会,信用又常常以英语Credit为其对应词,被解释为“企业或个人及时借款或获得商品的能力(ability), 是特定出借人等债权人或其他权利人一方对于对方有关偿债力和可靠性所持肯定性意见的结果”,从词源来看,Credit来自拉丁语动词Credo,意思是我相信(I believe )。 而Credo又来源于Crad和Do,Crad的梵文解释为信任(Trust);Do是拉丁动词,意思是我给与(I Place)。信用(Credit )的原始意思即为:我给与信任(I Place Trust)。
上述有关信用的表述说明信用的核心在于信任。一方面是指主观上自身是否具有值得他人对其履行义务能力给以信任的因素,包括诚实、守信的良好品格等人格方面的因素与资本状况、生产能力等财产方面的因素;另一方面是指其履行义务能力在客观上能为他人所信任的程度,是来自社会的评价。
在现时社会中,诚信、信誉、信用这三个概念经常被使用,事实上,这三个概念之间有区别,也有联系。这三个概念有共性,但更有个性。
诚信顾名思义即诚实守信,是自己对他人的承诺,是一种行为规范。信誉,指声望和名誉,是他人对自己的评价,是一种形象标识。信用反映的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一种动态的经济过程。严格说来,这三者不能相提并论,因为它们有不同的含义。
(1)诚信是内生的,取决于自身的品德。信誉是外生的,取决于社会的评价,而信用是互生的,既有授信方,又有受信方。
(2)信誉和信用的确立大都需要通过媒介体,比如通过信用评估机构,征信机构确立誉,通过金融机构建立信用关系。而诚信不需要,也不应当通过媒介体确立,不实事求是、夸大其辞地包装和美化与诚信原则和精神相悖。
(3)诚信是信用制度的思想首选基础和精神支柱,诚信必须从提高人们的精神追求和首选品位上去把握,而不应当把它作为一种交换手段,作为一种谋取功利的工具。概括地说“诚信”不具有商业价值,而“信誉”、“信用”具有商业价值。在市场上,“信誉”是无形资产,“信用”是一种交换手段。
(4)诚信是每一个人的义务,而不是权利,但“信誉”是某些人的权利,“信用”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
(5)不守约定,必须他律,即应受到处罚。不讲诚信和失信于人在一定程度上还难以他律
(6)信用关系能形成链条,相互传递,如“三角债”。但诚信不形成链条,也不应当形成链条,不存在某一个人讲诚信,信誉高,与他相关联的另一个人也讲诚信、信誉高。
总之,诚信、信誉需要立足于哲学、社会学、心理学去考察,信用需要立足经济学、管理学、金融学去考察。当然,信用制度的建立也需立足要多学科的理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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